启动信用惩戒 助力知产保护
2022-04-03 10:38: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覃辉
 

  3月31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入了信用惩戒机制。这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除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面临严厉的信用惩戒。这对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和释放创新活力,无疑大有裨益。

  根据相关法律,不论是个人或市场主体,都有恪守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实际上是牵涉其中的所有责任主体用自身信用背书,与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契约,所有责任主体无疑应恪守诚信,促进契约的完全履行。如果违背自身不侵犯知识产权的诚信承诺而导致契约不能履行,按照违约必担责的法治原则,就应为此承担信用惩戒的责任。可见,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施以信用惩戒,完全符合信用管理的基本逻辑。

  更为重要的是,信用惩戒是法律手段惩治不法行为的有益补充,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施以信用惩戒,更有利于让其与法律责任追究的共同发力,相得益彰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众所周知,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法律都能包罗万象地予以严惩,当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虽已涉嫌违法而够不上严惩的标准时,就不能单一地依赖法律责任的威慑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让信用惩戒及时补位,则就成了保护知识产权不可或缺的优选。

  与法律责任追究效果终究有限的短板相比,信用惩戒因涉及的利益关联更大,即使其威慑效果不如法律制裁的效果在短期内立竿见影,但这种惩戒所形成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强力威慑效果,更能让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始终如芒在背。面对信用惩戒所带来的长久威慑,寄望于“不劳而获”的侵权责任主体,唯有在从善与从恶之间作出理性选择。因此,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严肃法律责任的同时,再施以信用惩戒,更有助于倒逼其基于后果风险而对实施侵权行为心存畏惧并恪守规范,从而在责任风险的压力下严守规矩与底线。

  当然,信用惩戒只是手段,重在威慑,最终目的是要让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认识到恪守诚信的不可避免性。鉴于此,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施以信用惩戒的过程中,除了要与法治相向而行外,更要把握好力度和精准度,不能本末倒置地将信用惩戒当作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唯一依赖。如此,信用惩戒助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