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诈骗分子推广微信群,要担责吗?
2022-04-18 08:42:08 | 来源:重庆二中法院 | 作者:贾一豪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场景。殊不知,因为一点蝇头小利,扫了诈骗分子的群并将好友拉入群,自己领了小礼品,却给好友挖了一个大坑,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诈骗分子推广微信群的案件,依法判处三名组织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分别并处二万元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系贵州遵义人,三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共谋到重庆市万州区做“地推”生意,帮助诈骗分子推广微信群。2021年10月12日至22日的10天时间内,三被告人先后趁万州区分水镇、甘宁镇、龙沙镇、新田镇等乡镇赶集日,以免费领取小礼品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推广诈骗微信群的二维码,诱骗群众通过扫码入群,后邀请微信好友入群,该微信群即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设立的通讯群组。为了防止暴露扫码群众的身份,在扫码群众邀请好友入群后,三人将扫码群众移出微信群。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在成功邀请28-35个微信用户入群后,用手机拍照作为一单并向其上家交单,每单非法获利10-70元不等。

  十天内,三被告人在万州区共计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通讯群组335个,群组成员共计12412人次,非法获利共计25800余元。在被告人冯某等三人设立的通讯群组中,杨某等五人被诈骗共计29万余元。

  案件审理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杨某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自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多半是陷阱。面对免费赠送小礼品的诱惑,很多人都会抑制不住内心的冲动,扫码入群又拉人。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不少群众爱贪小便宜的心理,为后期实施诈骗行为布置陷阱。虽然最初扫码的群众不会被骗,甚至还免费获得了小礼品,但其在无形之中帮助了犯罪分子,起到了助推犯罪的作用,进而导致其微信好友上当受骗。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随便拉人入陌生人建立的微信群,如果自己被人拉入陌生的微信群,也不要随便相信群内陌生人发布的“刷单赚钱”等广告信息,务必时刻保持警惕,才能预防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