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 应依法理赔保险金
2022-04-19 14:03:49
 

  中国法院网讯(张丽丽)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余元。

  据了解,2019年,小林(化名)在患有梅毒的前提下,通过线上向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保险期内,小林被确诊为肝癌,后经治疗,共支出住院及门诊医疗费15万余元。2020年10月,小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林隐瞒梅毒病史,不符合投保要求,同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解约处理,并退还部分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在投保过程中,并未被系统强制要求阅读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免责条款等内容,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方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本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投保人小林是否有梅毒病史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与小林之间的健康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林在保险期间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依约理赔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及院外靶向药费用保险金。小林诉请保险公司支付其在某卫生所支出的药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小林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对其中10万余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抗辩称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再乘以60%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