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院二审审理一起治疗近视合同纠纷案
2022-04-20 15:20:34
 

  中国法院网讯(牛丹 闫晓琳)“我们保证:做好视力康复后持久稳定,裸眼视力1.0以上!”被近视困扰的你,看到这样信誓旦旦的保证,会心动吗?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因治疗视力未达到预期效果引起的合同纠纷。

  小李有两个女儿,繁重的学业让他们视力不断下降。女儿的眼镜片越来越厚,小李十分着急。看到宋某经营的养生馆发布的“我们保证:裸眼视力1.0以上…”“我们承诺:非手术签约调理近视绿色安全无效退款”等广告后,于2021年7月向宋某付款7600元用于治疗女儿的视力。同年9月5日,许昌某眼科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小李两个女儿的视力没有达到预期标准。小李要求宋某退还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某在广告宣传过程中,承诺无效退款,原告小李的女儿经检查视力未达到预期,满足了退款条件,对于小李要求宋某退还治疗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小李其他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宋某退还小李7600元。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上诉人宋某提交了三段其他客户理疗的视频,称小李没有按照要求带女儿分阶段做护理,所以未达到护理效果。小李认为该三段视频可能为熟人录制,他人达到效果不能证明其孩子也达到治疗效果,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宋某并未告知其护理是分阶段的。法院认为三段其他客户在宋某处理疗的视频中并非小李女儿,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微信聊天中并未存在宋某提醒小李理疗分两个阶段且每阶段均不能缺少的记录,内容真实,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小李女儿理疗后经检查视力并未达到承诺的预期效果,故宋某应按承诺退还治疗费。关于宋某主张的上诉理由,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许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