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引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公司对外卖员进行管理监督,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2022-05-06 08:52: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郑金悦 董怡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找谁赔偿?日前,浙江省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受伤之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10月,李某成为浙江宁波鄞州某站点的一名外卖配送员。尽管外卖订单的接单、配送等都是在“饿了么”平台上操作,但李某必须接受该站点外卖业务承包单位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管理。此外,李某在每月下旬会收到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

  2021年6月,李某在送餐途中被一辆同向行驶的无牌电动车撞倒,造成左侧锁骨、肋骨多处骨折。肇事者逃逸,李某被路人救助送医。因事发地没有监控,肇事车辆又无车牌,迟迟无法找到肇事者,住院治疗产生了不少费用,李某认为自己是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便向某网络科技公司索赔。该公司拿出一份与李某签订的外卖员劳务雇佣合同,称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且李某通过“饿了么”平台接单,不需要到公司固定场所上下班,也不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请,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网络科技公司与“饿了么”平台之间存在劳务合作关系,负责一定区域的外卖配送工作。李某及其他在该站点从事送餐服务的配送员受站长指示、管理,每天需在站点微信群中考勤,缺勤需提前向站长请假,配送超时将被罚款,且站长可以对配送员送餐进行调度。

  法院认为,李某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雇佣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李某自2018年10月开始连续稳定地在该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虽在“饿了么”平台上接单,但需按照该公司的工作标准开展配送服务,公司亦对李某的派送服务进行管理并可作出调配,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中也约定李某在工作中应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人身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该公司根据李某的送单量按月向其支付工资,若送餐服务质量未达标,公司还要进行罚款,说明双方存在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李某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受伤之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履行工作,并按照劳务雇佣合同约定遵守交通规则和规章制度,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提醒■

  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相较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管理模式等方面发生变化,劳动关系特征不明显,用人单位往往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方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维权容易碰壁。实际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单纯看表面签订了什么合同、是否在公司固定场所办公、有无工作服及工作证等,而是要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等。只有据此找准用工方,才能接着开展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劳动维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