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刑六个月
2022-05-07 09:47:44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沈焕平)4月28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赔偿金15387.66元。据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聊城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车管所工作期间,与该所负责车辆违章信息查询的王某某(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商议后,违规使用正式民警的公安数字证书,通过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包含车辆所有人的姓名等)的车辆违章信息3000余条。张某某将上述信息以每条5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收到刘某某支付的钱款后再分给王某某。

  同年9月18日至10月26日,刘某某支付给张某某共计15387.66元;9月18日至10月18日,张某某支付给王某某6977元。案发后,张某某、王某某退缴赃款15387元。审理中,张某某向法院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一万元,张某某、王某某向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交纳公益诉讼赔偿金共15387.66元。2022年2月24日,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和公益损害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某某、王某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王某某亦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将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53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赔偿金15387.66元(已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