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诊所不务正业 三人合伙销售假药获刑罚
2022-05-19 11:02:57
 

  中国法院网讯(韦德涛 杨鹏云)药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销售假药行为更应受到严厉打击。日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莎等3人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莎、赵某国、李某辉共同出资成立了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以某中医诊所对外开展中医诊疗业务。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份期间,李某莎、赵某国、李某辉在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先后3次从浙江某医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38套无任何标识的药酒,以药王筋骨痹通液的名称向就医患者销售。

  后经查证,李某莎三人分别向买某某、周某某等人销售药酒33瓶,共计20550元。2020年8月,李某莎三人还以1155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进用于降压的粗粉销售。

  2021年5月,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中将其查获,经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酒、降压药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新乡市红旗区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莎、李某辉、赵某国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新乡市红旗区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条款规定,被告单位新乡市红旗区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莎等三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责令被告单位新乡市红旗区某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售药酒金额三倍的赔偿。终身禁止被告人李某莎、李某辉、赵某国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行业。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