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法院审理一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被告赔偿生态修复金五万元
2022-06-01 16:06:30
 

  中国法院网讯(李易娥)日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草海环境保护法庭,在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海码头,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判令被告浦某甲等四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资金五万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被告浦某甲、浦某乙、浦某丙在威宁县海拉镇附近的山上,看见有野生动物出没,浦某甲、浦某丙便电话通知浦某丁,让其从浦某甲家拿猎网来猎捕,浦某丁到场后,四人共同商量,并分工协作,共计猎捕两只野生动物。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捕2只野生动物均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川西斑羚,且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基准价1万元/只。四被告猎捕的两只川西斑羚一只已死亡,另一只被威宁县海拉镇林业站放生。

  浦某甲等四被告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现四被告现已服刑完毕,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在正义网发布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机构或个人对浦某甲、浦某乙、浦某丙、浦某丁提起诉讼,故公益诉讼起诉人具有提起该案公益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浦某甲、浦某乙、浦某丙、浦某丁共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两只,并致其中一只死亡,其猎捕的野生动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了国家野生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检察院诉请四被告按基准价的5倍赔偿生态修复资金5万元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