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山东聊城中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纪事
2022-06-30 16:12: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立足审判职能,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理念,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公正办案胜败皆服

  3月17日,聊城中院立案庭陈正飞速裁团队审结一起受害人亲属和保险公司均提出上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双方的上诉请求均得到了支持。虽然受害人方部分败诉,保险公司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减少6万余元,但受害人亲属及所在村委会却将两面锦旗送到中院立案庭庭长及速裁团队办案法官手中。

  受害人张某于夜间22时左右,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过程中,与前方低速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致张某死亡。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观察不足、未保持安全车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前车驾驶员侯某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并遮挡车身反光标识,承担次要责任。为此,受害人亲属将前车相关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方不服提出上诉,主张事故认定书不应采信,对方至少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则以一审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超出年度限额为由提出上诉。

  聊城中院速裁团队办案法官陈正飞初步判断由死者承担主责有失公平,但为了慎重起见,到交警部门调取事故卷宗,向处理事故交警了解情况,并查明:前车驾驶员发现其车辆左前轮爆胎后,曾下车观察,但未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等待救援,而是以28km/h左右的低速占用机动车道继续行驶,并且还存在遮挡车身反光标识的违法行为,导致后车驾驶员在夜晚难以发现前方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合议庭综合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推翻涉案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最终,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50%的责任,扣除一审多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方的赔偿总额比一审增加了7万余元。

  在与受害人家属交谈过程中,聊城中院办案人员无意中问了一句话:“这个案子你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怎么会想到送锦旗呢?”受害人妻子答到:“不是赔钱多少的问题,关键是为死去的丈夫讨回了公道,心里得到了安慰。只要结果公正,无论输赢,我都信服。”村委会负责人补充到:“不光是死者亲属,村委会也在关注这个案子。二审结果出来后,村民都感觉法官判得很公正!”

  耐心调解案结事了

  “聊城中院维护了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是太感谢啦!”6月15日一大早,当事人黄某与其律师赵某就赶到聊城中院,将一面绣有“司法为民倾心调解”字样的锦旗,送到中院民四庭陈家勇团队法官助理秦明冉手中,并真诚地表示感谢。

  2019年12月18日,黄某驾驶货车与另一辆货车相撞燃烧导致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为20万元,黄某遂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聊城中院民四庭陈家勇团队了解到,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烧伤严重,案件时间持续接近三年;黄某为此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给其生活和精神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更好地解决该案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陈家勇法官与法官助理秦明冉多次与保险公司、实际车主进行交流沟通。

  陈家勇在与保险公司沟通中指出,案涉车辆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车上人员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黄某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与实际车主王某的沟通中,向其说明保险条款的相关解释,其应配合保险公司赔付黄某。在陈家勇的多次沟通协商之下,实际车主的态度缓和,认识到事情的原委,并意识到应该配合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费支付。为帮助当事人尽早获得保险费,最终达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19.9万元的一致意见,于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6月11日,聊城中院民四庭陈家勇团队通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使一起持续近三年的保险争议得到了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取证合情合法

  “非常感谢聊城中院的依法公正判决,我这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6月2日下午,远在山西的梁某专程赶到聊城中院,并将一面绣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字样的锦旗,送到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管玲玲和法官助理莫陈愿手中,两位当事人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在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梁某年轻时因当兵离开家乡,现已年过花甲想要落叶归根。在翻修自家宅院时,王某却称该宅基地归自己所有,以此阻扰梁某进行翻建。后来,当事人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梁某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聊城中院办案人员经过了解得知,梁某兄弟四人,除梁某外均有宅基地,而王某一家在本村已有两处宅基地。办案人员认为,若唯独梁某没有自己的宅基地,明显不符合常理;但该案当事人为亲戚,又关系到宅基地纠纷,贸然判决怕是无法使当事人信服。

  为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聊城中院办案法官管玲玲和法官助理莫陈愿先后两次前往莘县,向村委会及国土资源局调查相关情况,并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向二审中未出庭的证人核实案件细节,后在综合评判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上诉人梁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我院干警始终坚持的准则和坚守的初心。”聊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延杰表示,当事人送来的一面面鲜红的锦旗,也将激励着中院全体干警坚持不忘初心,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尽心竭力为群众办实事,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