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规则机制构建 全面及时追赃挽损
——浙江湖州中院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财产处置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06-30 16:5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9年至2021年湖州全市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情况

图二:2019年至2021年湖州全市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比情况

  核心提示:刑事案件追赃挽损机制的构建既是维护被害人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近年来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案件侦查取证难,涉案财产权属、来源无法查清等问题,造成法院在判决时无法明确涉财产判项甚至无法判赔,使得追赃挽损存在实际困难。为研究追赃挽损相关问题,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湖州全市法院2019年至2021年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1年,湖州全市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共计195件、697人,年均审结65件、232人。该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对被害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见图一),严重损害了诚信制度和社会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涉案金额巨大。2019年至2021年三年总涉案金额达6.89亿元,年均涉案金额2.3亿元,其中2019年涉案金额更是达到4.18亿元。在审结的195件案件中,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有2件,最高涉案金额超过1.8亿元。该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要利用虚假交易平台引诱他人投资实施诈骗的有66件,涉及金额3.96亿元,占比57.47%。如此庞大的涉案金额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也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对被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挽损比偏低。2019年至2021年,追缴及退赔总额为8421.98万元,占比12.21%,除2019年外,2020年和2021年的追赃挽损比均在5%以下(见图二)。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基本无力偿还被害人的损失,相对偏低的挽损比率不仅严重影响了惩治犯罪的整体效果,也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司法机关权威形象的认可和信任。

  3.追赃挽损周期长。在审结的195件案件中,涉及被害人100人以上的有6件,人数达7000多人。办案机关长期追赃的实践表明,该类案情往往非常复杂,涉案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地域广泛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类案件追赃挽损时间过长。同时,较长的侦查时间和诉讼时间也在客观上延长了追赃挽损的周期。如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诈骗案件,从2017年9月立案侦查,到2018年11月法院立案审理,再到2020年12月发布案款退清公告,对该案生效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推进资产处置和资金归集等工作,时间长达3年3个月。

  二、问题分析

  1.涉案财产查处难。一是异地追赃难。电信诈骗网络犯罪通过跨区域方式作案,犯罪行为空间不易界定,犯罪地涉及全国各地甚至跨境,易出现“管辖真空”情况。加之追赃工作衔接不畅,缺乏完善的刑事追赃异地协作机制,异地调查取证成本高、效率低,无法形成追赃合力,严重制约了追赃挽损的时效。

  二是犯罪侦查难。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因网络支付方式改变而不断翻新,在审结的195件案件中有66件出现被告人通过设立虚假交易平台、开设股票账户等形式进行诈骗,此类作案方式往往将真实商品交易与虚假交易相结合,增加了侦查难度。

  三是财产查清难。该类案件中,一些被告人在准备犯罪前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恶意转移名下财产,作案时则是通过各种方式掩盖资金真实性质和流向,将赃款、赃物转移、隐匿,追缴难度较大。

  2.涉案财产权属认定难。一是现有法律供给不足。追赃挽损并非正式法律概念及法律术语,刑事诉讼法也尚未就追赃挽损设立相应法条具体规定,现有查控涉案财物的法律供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的需要。比如犯罪前恶意转移自己名下财产,该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等目前都无明确规定。

  二是证据调取存在困难。要证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财产之间的关联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链条,但实践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调取需要复杂的技术手段,特别是证明违法所得及收益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较为困难。

  三是涉案财物查证较难。该类案件中,犯罪手段非常隐蔽,资金流通环节众多,需要人力物力投入较大,涉案财物难以查证,而且每一诉讼阶段都采用严格证明标准,办案周期较长,不利于及时查证财物流转信息。此外,一些公诉机关指控时没有或者很少涉及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造成难以对涉案财物展开法庭调查并作出判决。

  3.追赃挽损办案思维欠缺。一是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够重视。在办案过程中有的侦查机关更注重犯罪事实的收集,对涉案资金流向关注较少,除当场扣押的涉案财物外,未对涉案财物等在案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也不愿继续深挖财产处置的相关线索,导致法院对涉案财物无力处理。

  二是查扣冻涉案财物不够彻底。有的侦查机关只扣押银行卡和存款凭证等证件,对实际银行账户资金并未办理冻结手续,或将涉案财物的范围局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忽略了被告人将资金转移购买保险、股票等情形。

  三是衔接机制不够规范。有些办案机关在各阶段移送涉案财物较为随意,移送清单制作及流程不规范,移送手续不齐全,甚至出现涉案财物查扣冻期满未及时续期而导致财产被转移的情况。

  三、对策建议

  1.重塑追赃挽损重要性。一是树立追赃挽损理念。侦查机关要重视对涉案财物权属及走向的调查,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全面调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主犯的财产状况,并对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及时查封、扣押,强化证明涉案财物权属的证据收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要明确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指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他涉案财物未起诉的,应及时与公诉机关沟通,建议其就涉案财物所涉及的事实补充起诉,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并阐明理由。

  二是强化涉案财物审理。公诉机关要出示所有与涉案财物有关的证据材料,制作并提交涉案财物信息清单,载明涉案财物名称、种类、数量、查控时间、地点及期限,查控依据或者理由,查控部门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法院审查。在审理中应对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和价值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若发现被告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应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也可续行其他机关实施的期限即将届满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三是明确法院判决内容。在作出判决前,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除个罪定罪量刑外,还应对涉案财产处置专门评议。除应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

  2.构建追赃挽损新规则。一是赃物推定规则。探索建立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家庭成员及密切关系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财产的赃物推定规则。针对作案之前不久,被告人即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将其财产非正常转移的情况,相关家庭成员或者密切关系人员应对其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处获取的明显超出正常收入水平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对于不能证明该财产是合法财产的,应推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赃物或者被告人实施犯罪前为逃避承担退赔责任而恶意转移的财产,并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损失,但追缴时应为其本人及抚养人员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二是从犯有限退赔责任规则。电信诈骗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在该类犯罪中,非法获得大量财产的往往是主犯,从犯普遍都是帮忙转发微信、“养号”,其中一些从犯还是刚入社会的大学生。由于大多数从犯经济条件较差,如认定对犯罪集团的诈骗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造成“空判”,也会打击从犯退赔的积极性。因此在坚持主犯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退赔责任的前提下,可探索建立从犯的有限退赔责任,比如以其非法所得额3倍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确保从犯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利并得到应有惩罚,也能将退赔责任与刑事责任承担相适应,以调动从犯退赔的积极性,从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取得较好的实际效果。

  三是退赔从宽规则。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优势,将追赃挽损与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相结合,被告人退赃退赔情况可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条件之一。对拒不供认赃款去向的被告人从重处罚,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杜绝其再犯的可能性。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坦白赃款、赃物去向,全额退清赃款、缴纳罚金的,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对有能力履行但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3.完善追赃挽损新合力。一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案件管辖级别,集中优势资源和办案力量,在更大范围内集中突破案情,消除犯罪黑数,提高办案效率。充分运用反诈平台等大数据平台梳理被害人的关联信息,建立与国际刑警组织、跨国金融机构、通信部门、互联网企业等的合作机制,推动构建专门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协查数据库。

  二是建立相互监督配合机制。建立本地区银行卡纠纷联合预警调处机制,对于银行账户进出账明细,应结合银行卡账户转账额度、转账次数及资产状况是否符合进行监测,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规范银行卡业务经营行为。

  三是建立协同治理联动机制。与电信企业、网络平台及监管部门、银行等构建“电信网络安全共同体”,简化办案流程,压缩协调环节,减少纸质文件传输,增加电子文档往来,提高沟通和办案效率。

  (课题组成员:王怡 陈克娥 王宗冉 江啸啸 李玉文 沈怡侃 吴娉婷)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