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一苏大会立法工作
2022-07-08 10:01: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佳佳
 

  作为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重要大会,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一苏大会)召开前后草拟了大量法律文件。这不仅推动了苏区的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其间形成的立法思想、原则、工作机制等更是对边区参议会、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回顾一苏大会立法工作开展的始末,可以发现其经历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苏代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苏准会)及一苏大会三个主要阶段,并因反革命围剿与封锁、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反复沟通等原因而“一波三折”。

  肇始:苏代会的立法探索

  自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海陆丰建立第一个苏区政权、召开第一次区域工农兵代表大会,并颁行了《海陆丰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没收土地案》等法律文件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陆续建立的苏区政权就开展了较多立法工作,并颁行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等法律文件。

  而随着大量苏区政权的建立及诸多地区性法律文件的颁行,因政权和法令不统一而造成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成立一个便于统一各地苏维埃政权和法令的全国性苏区政权显得十分紧迫。对此,共产国际也逐渐持支持态度,并在1930年1月30日给东方书记处的信中提出:“在从中共目前政治形势出发制定党的实际任务时,除了你们指出的任务和同志们拟定的并已部分执行的任务以外,我们向同志们提出了召开中国各苏区代表大会的问题。”

  对此,中共中央也很快作出回应和决策,于1930年2月发布了《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初步决定在1930年5月1日召开苏代会。为开好这次大会,中共中央成立了苏代会筹备委员会,林育南担任秘书长。

  除一般性会务工作外,苏代会筹委会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起草供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文件。为此,1930年3月开始,林育南等就从全国各地抽调了多名优秀党员干部参与此项工作。张文秋长期在湖北开展农民运动,被调到苏代会筹委会时,林育南就对她说:“现在,全国各地区的武装斗争发展很快,各地区的苏维埃政权也纷纷建立。为了巩固和发展革命成果,中央拟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来加强对各地苏维埃政权的领导。为此,中央决定成立苏维埃准备委员会,草拟各种必要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提交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同时,为了提高法律文件的起草效率,林育南还请求党组织将更多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干部调入苏代会筹委会,彭砚耕就是其中之一。他毕业于长沙大学,长期从事党的宣传和组织工作,不仅为人耿直忠诚,还发表过较多文学作品,可以说文字功底十分扎实,能够胜任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大量优秀人才的加入,让苏代会预备会议很快于1930年5月5日在上海英租界召开。预备会上代表们除讨论了关于农民运动、红军和苏维埃的报告,还重点讨论了土地法、劳动法等苏代会筹委会起草的法律文件。

  经过反复修改,并报请共产国际远东局同意,在1930年5月20日开幕的苏代会上,苏代会预备会讨论的《暂行土地法》《苏维埃组织法》《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正式通过。

  为了听取各方面意见,更好地完善苏代会上通过的法律文件,1930年6月4日,《红旗》还发表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文件》一文,刊登了《土地暂行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解释书》等法律文件,供党员群众讨论,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件的内容。

  苏代会起草的法律文件集中解决了关系广大工人、农民切身利益的劳动、土地等问题,其中对于劳动工时、待遇、环境及消灭地主私有制、解放广大农民的规定等为苏准会和一苏大会拟定、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件奠定了基础。

  发展:苏准会的立法实践

  为了更好地管理全国苏区政权,1930年5月23日,苏代会的最后一天,大会主席团决定于1930年11月召开更大规模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并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了完成这项工作,苏代会决定邀请中共中央、全国总工会、革命互济会、左联等45个党团组织及其代表组成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

  由于此次苏准会规模更大,会务工作更为繁琐,为了便于会议开展日常工作,该会还下设了临时常委会,并由林育南继续担任秘书长一职。苏准会临时常委会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编辑委员会等部门。其中秘书处承担了法律文件的主要起草工作。为了方便开展工作,秘书处还下设五科:文书科、交通科、印刷科、翻译科、会计科。不过,“分工虽然有5科,但是工作人员连秘书长共5人分别担任之”。因此,虽然有共产国际的指导,但是在如此少的人手和复杂的环境下,要结合苏区需要及当时国内外形势,起草出较为完善、合理的法律文件仍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为此,中共中央领导及苏准会秘书处的同志们决定群策群力,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的周恩来当时正在上海主持党的工作。对于苏准会的立法工作,他给予了很多支持。据参加苏准会立法工作的胡毓秀回忆,“周恩来同志经常来秘书处指导起草文件”,“他经常会把草拟文件的目的要求告诉秘书处的同志们,并经过他们反复修改后,亲自把关和定稿,其中就包括土地法、劳动法等”。

  此外,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秘书长的恽代英也对苏准会立法工作提供了诸多宝贵意见。恽代英本身就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工运工作经验。但为了给苏准会提供更为准确的意见,在会议召开前夕,他还专门前往闽西苏区等地进行了考查,掌握了当地土地、劳动、婚姻等问题的一手资料,并将这些见闻结合自己的思考,转述给了林育南等人,并嘱咐他们“我们制定方针、政策、路线,应该根据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进行阶级分析,判断阶级力量的对比,不能光凭主观愿望”。这些都为避免苏准会的立法工作过多受到“左”倾思想影响,制定出更符合中国苏区实际需要的土地法等法律文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除了中共中央领导外,苏准会的立法工作还饱含着林育南、李平心等工作人员的心血。

  由于长期组织、参加工人运动,对于革命形势比较了解,在立法工作过程中,林育南比较得心应手,能够很快完成宪法、劳动法、土地法等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林育南还经常组织苏准会成员开展讨论,注重倾听基层代表的想法,力求苏准会的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据参加此次会议的全国总工会代表张金保回忆:“我对宪法并不清楚,但有时也根据自己的斗争经验和阶级感情来补充几句。林育南同志总是细心地听取我这个纺织女工的意见,非常尊重我们工人同志。”

  此外,苏准会秘书李平心也承担了土地改革法、教育改革法、苏维埃选举法等较多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在此之前,李平心是太阳社成员,发表了众多文艺作品和理论文章。其中,《布尔什维克》上发表的他的《中国土地问题与土地革命》一文,就对当时中国的农村经济和社会矛盾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中国农村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可能性和办法。这些个人思考都为他更加科学、高效完成苏准会的立法工作打下了基础。

  经过共同努力,1930年9月12日苏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苏准会临时常委会提交的劳动法、土地法等法律草案。而为了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苏准会讨论通过的法律文件还会提交共产国际远东局及执委会讨论,并待他们同意后,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再次转交给由周恩来、任弼时等组成的苏区中央局讨论,并最终定稿。

  但跨越敌人的封锁,将这些定稿的法律文件从上海送往中央苏区是一件十分艰险的工作。1930年冬,林育南在前往瑞金转送文件的途中,被国民党逮捕。加之当时江西苏区等地面临着猛烈的反革命围剿,因此原计划于1930年11月召开的一苏大会不断延期,一苏大会的立法准备工作也就一直未彻底完成。

  完成:一苏大会召开期间的立法努力

  在经历了四次延期及中国共产党人不懈的努力之后,一苏大会最终于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会议召开前,土地法、劳动法等大部分法律文件都已送达瑞金,但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宪法却迟迟未送来。而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中共中央、苏区中央局与共产国际方面沟通不畅所致。

  共产国际十分重视送交一苏大会讨论的宪法,不仅前期多次指导了苏代会和苏准会的宪法起草工作,甚至还在1930年9月12日中国苏准会上讨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的基础上,代为起草了一份由100余条法律条款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不过这份宪法草案在一苏大会召开之前迟迟未送到苏区中央局。

  对此,苏区中央局反复询问和催促。1931年2月19日,周恩来就对共产国际远东局代表雷利斯基表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草案至今没有收到,我们对以前收到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远东局表示同意。”数月之后,一苏大会召开的日期不断临近。1931年10月11日及之后几天,苏区中央局又两次电告中共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中央起草电拍”。仍未收到共产国际起草的宪法草案全文的中共中央在1931年11月5日向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七号电《关于宪法原则要点》,“望提请此原则要点在苏大会通过。全文即补送上”。对此,1931年11月15日,苏区中央局回复中共临时中央:“宪法此间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参考苏联宪法起草,正讨论中。”

  为了完成宪法起草工作,一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毛泽东、任弼时、王稼祥、梁柏台等组成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依照中共中央发来的十七点宪法原则要点,开展宪法起草工作。由于这些人不仅有丰富的苏区工作经验,还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因而不仅能够快速完成宪法起草工作,还能够在参考苏联苏维埃宪法的基础上,自主根据苏区实际情况制定出较高质量的宪法。

  经过共同努力,苏维埃宪法大纲、土地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都在一苏大会上顺利通过,一苏大会的立法工作基本完成。此后,由一苏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人民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了苏区后续立法工作。

  一苏大会立法工作的特点和影响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大规模开展立法工作的重要实践,一苏大会立法工作中制定的法律文件,不仅促进了苏区社会建设和治理,其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原则、思想、工作机制等还为之后边区参议会、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继承和发展,在我国法治史上书写了重要一页,并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一苏大会立法工作的主要特点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论是苏代会还是苏准会及一苏大会召开期间的立法工作,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了关键作用,承担了最主要的工作。尤其是当时的立法工作还面临着反动势力的围剿和封锁的情况下,大量中共党员不惧艰险,主动承担一苏大会法律文件的起草、讨论等工作,并在始终坚守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初心使命的前提下,结合自己对当时中国国情和苏区实际的了解,为一苏大会立法工作贡献了真知灼见,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力和智慧。

  受共产国际及苏联早期立法工作影响。在一苏大会立法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共产国际不仅直接推动了苏代会、苏准会等立法工作的开展,还提供了众多参考意见,甚至还代为起草了一部分法律草案。虽然这在当时大大提高了一苏大会立法工作的效率,但是由于共产国际没有注重根据各国实际指导立法工作,同时鉴于当时苏联对共产国际具有重要影响力,因此中国一苏大会众多法律草案在立法思想、内容方面都能看到苏联早期法律文件的身影。

  立足中国国情开展立法工作。一苏大会开展立法工作期间正值立三路线和王明路线在党内蔓延之际。对此,许多立法工作者仍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立法工作。同时,虽然当时移植和模仿苏联立法工作和法律文件在中国以外的苏维埃共和国十分常见,但参与一苏大会前后立法工作的中国立法工作者们却开始了自主立法的探索。尤其是一苏大会期间毛泽东等结合苏区工作经验开展的立宪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国立法工作者立足中国国情开展立法工作的勇气和智慧。

  立法思想来源多样化。一苏大会立法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又面临围剿、封锁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因此召集了大量来自不同行业、岗位,具有不同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的人才参与这项工作。正因如此,这次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立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苏联立法思想的影响外,更大程度地融汇了来自本土文史、马克思主义、法律等理论研究战线,工运、农运、司法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智慧。而这一尝试也让此次立法工作更加科学、民主,让法律文件更加权威、切实。

  (二)一苏大会立法工作的主要影响

  为苏区局部执政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政权建立之后的社会治理等问题十分重要,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重要的办法之一就是依靠法治、开展立法。一苏大会前后制定的众多法律文件就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开展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一苏大会颁行的众多法律文件,还成为各级苏区政府制定地方法律文件的上位法,为苏区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代表大会开展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经验。如何在政权建立之后开展立法工作,如何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文件,是各级苏区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而一苏大会立法工作为其提供了答案。首先是建立和明确立法机关。一苏大会召开之后,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成为了各级苏区的立法机关,承担起立法工作。而这一传统,还被边区参议会、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延续。其次是构建完善的立法工作机制。一苏大会立法在开展立法工作时,通过开展立法调研、法律草案起草、讨论修改、公示再修改、通过等步骤,完成了立法工作。而这一立法机制在之后的立法工作中被继承和完善并影响至今。

  培养挖掘了大量本土立法人才。一苏大会召开的过程中,吸收了来自不同专业背景、工作岗位的人才,他们根据自身对于劳动、土地、民族等问题的理解,从为工农服务的角度出发,立足苏区实际,完成了一苏大会立法工作。这些参与一苏大会立法工作的人才(如梁柏台等),还成为了之后苏区法治工作的重要领导者,他们在苏区开展的各项法治工作,为延安时期乃至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