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知识产权法院近期进展及其启示
2022-07-08 10:3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飞 姜琳浩
 

  近年来,随着国际技术竞争的加剧,为保护本国科技创新、确保知识产权裁判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德国、美国、泰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先后设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本文通过对域外知识产权法院新近工作情况的追踪,分别介绍域外知识产权法院近几年来在法院设立、案件审理、应对疫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工作、司法公开、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进展及相关工作举措,以期有所启示。

  一、域外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基本情况

  早期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情况

  2020年前,世界范围内成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主要有:1961年成立的德国联邦专利法院、1977年成立的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1998年成立的韩国专利法院、2002年成立的新加坡知识产权法院、2005年成立的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07年成立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院、2013年成立的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原专利郡法院)、2013年成立的俄罗斯知识产权法院等。

  此外,1982年成立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收案范围虽不限于知识产权案件,但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上诉案件均由其专属管辖且构成其实际受理的主要案件类型。

  1997年成立的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收案范围虽不限于知识产权案件,但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内的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其专属管辖。

  2013年成立的芬兰市场法院的收案范围虽不限于知识产权案件,但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由其专属管辖。

  近期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情况

  2020年7月1日,为保障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波兰成立多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包括四个知识产权初审法院及两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其中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由华沙地区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此外,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正在紧密推进,将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开始受理案件。《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条件是至少13个成员国(包括持有有效专利最多的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在内)国内立法机关批准该协议,生效日期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

  2021年8月,德国作为使生效条件达成的最后一个国家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该协议将在德国交存批准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值得关注的是,为保证《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顺利过渡到统一专利法院运作阶段,从而提前适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部分约定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临时适用协定》已于2022年1月19日生效,为期八个月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临时适用期已正式开启。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已启动最终筹备阶段,其行政委员会已通过欧洲专利诉讼资格规定、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服务及人员规定、财务规定等规则;负责统一专利法院法官招录的咨询委员会已组建,法官报名已截止,收到了大约1000份报名申请,德国和法国几乎所有的专利法官都报名了这次招录活动,目前遴选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在2022年9月或2023年年初开始正式运行。

  二、近期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主要工作

  案件审判方面

  1.案件审理情况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9、2020、2021司法年度(前一年9月30日至当年9月30日)各受理上诉案件1511件、1456件、1582件;各审结1602件、1568件、1370件。知识产权案件占比分别为67%(约1012件)、61%(约888件)、53%(约838件)。其中,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案件占总收案量的比例分别为43%(约650件)、38%(约553件)、35%(约553件);来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案件占总收案量的比例分别为22%(约332件)、21%(约306件)、16%(约253件);商标案件占总收案量的比例三年均为2%,分别为约30件、约29件、约32件。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19、2020年各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59件(请求撤销裁决一审案件174件,民事上诉案件85件)、221件(请求撤销裁决一审案件152件,民事上诉案件69件);各审结254件(请求撤销裁决一审案件166件,民事上诉案件88件)、224件(请求撤销裁决一审案件159件,民事上诉案件65件)。2019年请求撤销裁决一审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8.6个月,民事上诉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7个月。2020年分别为9.6个月、9个月。

  韩国专利法院2019、2020年各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49件(请求撤销行政裁决案件836件,民事上诉案件113件)、797件(请求撤销行政裁决案件671件,民事上诉案件126件);各审结930件(请求撤销行政裁决案件801件,民事上诉案件129件)、877件(请求撤销行政裁决案件758件,民事上诉案件119件)。2019年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37天,民事上诉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308天。2020年分别为251天、320天。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2019、2020年各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48件、1505件;各审结1838件、1632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内各个审判庭的平均审理周期不同,其中,无效庭2019年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7.8个月,2020年为32.8个月;技术上诉庭2019年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8.5个月,2020年为27.9个月;实用新型专利上诉庭2019年的平均审理周期为22.9个月,2020年为20.9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上诉庭2019年的平均审理期间为22.1个月,2020年为21.8个月;法律上诉庭2019年平均审理周期为10.4个月,2020年为8.4个月。

  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2019、2020、2021年各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38件(民事案件207件,刑事案件2631件)、2073件(民事案件211件、刑事案件1862件)、554件(民事案件64件、刑事案件490件);各审结2957件(民事案件217件、刑事案件2740件)、2078件(民事案件186件、刑事案件1892件)、467件(民事案件53件、刑事案件414件)。

  2.近年相关重要裁判

  关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2020年2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MTG诉Five Stars”涉及美容仪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使用了基于利润损失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认为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不用考虑专利贡献度,最终判定赔偿数额为4.4006亿日元。

  2020年11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Vectura诉GlaxoSmithKline”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维持一审法院以侵权人近30亿美元销售额为基数乘以3%的许可使用费率,认定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共计8900多万美元赔偿金的判决。

  2021年9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RI与Cisco案中部分撤销地区法院判决,改判Cisco公司构成故意侵权,承担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并维持地区法院关于全额支持律师费判项。

  同年9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Lubby Holdings与Henry Chung 一案中推翻了地区法院作出的86万余美元赔偿数额的判决,认为美国专利法第287条要求在没有在产品上标记专利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必须通知侵权人具体是哪些行为涉嫌侵权和被诉侵权产品具体侵犯哪项专利,同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寻求专利许可,由于该案的专利权人未能提出满足这些要求的证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作出的侵权人在被起诉前实施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新审理并决定起诉后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赔偿。

  关于专利行政案件中的可专利性问题。

  2021年2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Trustees of Columbia University诉Illumina”案中,对于涉及DNA测序相关专利权的创造性问题指出,除非已知文献明文指出其披露的方法不可行或不应被采用,否则应认定采用该文献而认定专利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专利民事侵权与行政无效程序交叉问题。

  2021年1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ABS公司与Cytonome公司案中,以双方民事案件中关于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的判决已经成为终审判决,被诉侵权人对专利无效复审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被诉侵权人ABS公司对于复议程序提起的上诉。

  关于专利侵权证据的认定问题。

  2021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Wi-LAN诉Sharp”案中维持了地区法院认定Sharp公司不构成对Wi-LAN公司专利侵权的判决,认为第三方芯片制造商的源代码打印件不构成商业记录,随附的雇员声明是为应对诉讼准备的,并且不是在定期进行的活动过程中保存的,不可作为证明侵权的证据。

  关于药品专利保护问题。

  2021年9月30日,韩国专利法院推翻了韩国知识产权审理及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判决认为PEGylated(聚乙二醇化)药物属于韩国专利法制度下的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中的新药,扩大了韩国知识产权局认为新药的范围,从而与美国以及欧盟地区药品专利期延长制度中新药的范围更加协调和吻合。

  2020年10月9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ezetimibe(依泽替米贝)/simvastatin(辛伐他汀)组合物药品专利补充保护证书无效案中,认定ezetimibe和simvastatin组合物不属于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的创新药,撤销已颁布的欧盟补充保护证书。

  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人认定问题。

  自2018年起,美国科学家史蒂芬·泰勒将其创建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作为发明人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各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着人工智能系统是否为专利发明人的法律问题。对此,不同司法机关呈现不同的观点。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认为,虽然人工智能系统不能单独成为专利的发明人,但可以补充列为发明人写在专利申请书中。

  英国上诉法院于2021年9月同样驳回了史蒂芬·泰勒将人工智能列为单独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请求,目前该案已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审理;2021年9月,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认为,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美国专利法下的发明人。

  与此相反,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于2021年7月判决,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人工智能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

  此外,在日本、韩国等国家,DABUS案的专利问题还处于待审查状态。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对各国专利法及司法机关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专利发明人正在各国逐步探索明确中。

  工作举措

  1.应对疫情的工作举措

  受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域外知识产权法院均及时采取了应对疫情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始使用远程庭审。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以及英国专利法院等均使用Microsoft Teams软件或商业版的Skype软件采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庭审。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疫情暴发初期即在官网发布公告暂停线下开庭活动,将确实需要开庭的案件改成以电话会议方式开庭,并在官网上向公众提供实时音频直播。

  二是对法庭人数进行限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审判人员和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在法庭,其他所有诉讼参与者均通过远程视频会议参与庭审。与此同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出台规定对法庭人数进行了限制,将容纳30人的标准法庭人数限制为9人,将容纳90人的大法庭的人数限制为30人。

  三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案件材料。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鼓励当事人使用电子文件系统和法院综合在线服务系统来跟进案件状态、支付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无需前往法院办理。

  四是修改民事诉讼规则。2020年7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公布了新修改的《联邦巡回法院诉讼规则》,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在既无法进行电子提交也无法进行现场纸质提交的情形下诉讼时效的延迟处理等规定。

  此外,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及时公布了疫情期间远程庭审的新规则,允许所有民事案件在线诉讼。

  五是着力处理积压案件。为应对疫情造成的案件积压的问题,英国法院建立由酒店、音乐厅或剧院等改建而成的法庭(也称“夜莺法庭”),并聘请了兼职法官和退休法官审理因疫情积压的案件。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在接受采访中表示除了早期因疫情封禁,专利法院几乎没有延期审理任何案件。

  六是加强审判数据信息保护。为了应对疫情期间案件积压而法官多将案件材料带回家处理的情况,英国法院的审判数据保护小组于2020年4月出版了审判案件数据信息保护指南,该指南规定了保存案件材料的具体规范,以防止审判数据的泄露。

  2021年期间,部分域外知识产权法院对防疫措施进行了调整。例如,自当年9月开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始恢复部分案件的现场审理,但对参与庭审的人数限制、佩戴口罩、核酸检测证明等作出了要求。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20年5月25日,韩国专利法院与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签订合作备忘录。根据该合作备忘录,韩国专利法院可以将部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仲裁案件交给韩国商业仲裁委员会处理,以促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3.信息化工作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很早就加入了本国的信息化合作项目。根据相关信息化工作要求,其最晚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实现所有文件的电子化。这要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更换其使用多年的可视化系统,转而使用合作项目所约定的可视化审判系统。目前,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正着力于将审判案件类文件转移至可视化的审判系统,据统计,一共有5500个目录以及45万份文件需要被转移。

  4.司法公开

  2020年8月10日,韩国专利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其将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该国英文版本的知识产权司法判决,从而方便外国当事人获得韩国专利法院判决,提高该国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和韩国专利法院均制定并及时在官网上公布了2020年版法院介绍手册和2021年版法院介绍手册,该指南包含法院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诉讼程序、研究与交流、案件审理情况等内容。

  国际交流方面

  2020年9月17日,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设立的图书馆正式投入使用,将所有的图书资料对法官、律师、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开放。该图书馆的建立是泰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声明》的重要内容之一。

  2020年11月11日至12日,韩国专利法院举办第六届全球知识产权法院会议,主题为“法院、知识产权以及全球化”。来自美国、英国、比利时、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官、律师以及学者等共计500人参与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交流的话题覆盖生物技术专利与软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诉讼、跨国专利诉讼、标准必要专利等领域。

  2021年11月10日至11日,韩国专利法院继续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第七届全球知识产权法院会议,主题为“法院、知识产权以及协调化”。会议交流的话题覆盖专利强制许可、人工智能对专利法的挑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如何在职务发明创造案件中平衡单位与员工的利益等最新热点。

  2021年1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召开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研讨会,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法官和律师参与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认定的现状”“疫情下法院诉讼活动”两个主题的讨论和交流。

  2021年10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继续召开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研讨会,各国的法官和律师就“间接专利侵权的国际比较”“民事诉讼中使用专家知识”两个主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其他方面

  应对当前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韩国专利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成立技术咨询专家推荐委员会,任命了九名来自不同研究机构的专家为委员会委员,并对相关国内审判规则进行了修改。根据最新的审判规则,在技术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如需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的支持,可以向技术咨询专家推荐委员会提出请求,委员会将根据请求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帮助审判人员进行相关技术类案件的审理。

  三、分析与启示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已成国际发展趋势

  德国、美国、泰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先后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且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

  波兰也于2020年7月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体系。

  超出国家层面而设立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正式进入了最终筹备阶段,预计最快将在2022年9月开始正式运行。

  近年来,围绕着标准必要专利、药品专利、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凸显,各国争夺和维护本国司法管辖权,排除和限制他国的司法管辖权的竞争愈演愈烈,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化审理趋势日益明显,设立统一的国家层面甚至超国家的区域性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已成国际趋势。

  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化趋势愈加显著

  近年来,在标准必要专利、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多国都同时面临相同的法律问题,平行诉讼时有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我们一方面要持续关注域外动态,借鉴域外法院的有益经验,拓展国际视野;另一方面也要深入调研科技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回应科技创新主体的司法需求。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新领域新业态的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结合域内外的审判实际及时总结裁判规则,适时研究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策略,为不断涌现的新型复杂问题提供司法智慧支持。此外,针对各国共同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及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完善等,要加大与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交流和研讨,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进知识产权国际治理体系的完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