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何德芳)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临清市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据悉,该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市法院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民事案件,也是全省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该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河北某轴承公司以被告山东某轴承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错误为由,向临清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从事轴承及其配件生产、销售等业务,在他处购买一件内径尺寸60mm的光面环规后,在被告处进行检测,并依据被告出具的检测校准报告进行生产。原告诉称,以该光面环规为标准件生产的轴承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商誉损失,被告再次对该光面环规进行检测的结果,与之前报告差值达8um。
聊城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情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对轴承生产环节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示范效应,而且该案原告系省外企业,被告系当地轴承行业重要的高新技术企业。该案由中院审理,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也有助于案件公正审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据此,中院遂依法裁定对该案提级管辖。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通过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对下指导方面的职能作用。”聊城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按照上级法院部署要求,围绕“一审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不断深化诉讼流程再造和审判模式创新,促进提级管辖等改革试点重点工作落地见效,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向深向实开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