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性侵犯罪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
2022-08-01 08:4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健
 

  预防和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从严惩治。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并非一家之责,需要各方主体从监管、教育、宣传、帮扶等方面共同发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及社会稳定。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这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

  梳理分析一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后,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情节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通常来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带有较大的强迫性和威胁性,在对被害人造成直接身体伤害的同时,还会影响未成年人心理、性格、智力、认知能力等多方面正常发育,甚至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终生的心理阴影和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二是负有特殊职责的熟人作案频发。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负有监管、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亲属、老师、学校保安等熟人,容易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借助自身便利地位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对其进行侵害。同时,该类案件也呈现出性侵行为持续时间长,案件隐蔽性强等特点。三是受害群体特殊监管教育缺失。一方面由于一些家长外出务工无力监护或疏于监管,易导致未成年人因缺失家庭庇护而受害,这主要表现为农村留守儿童、智力残疾未成年人更加容易成为受侵害对象。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影响,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教育缺失较为严重,导致许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后却不自知或不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己,导致悲剧一再发生。四是网络平台逐渐成为主要作案媒介。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多为青春期的少年,此时他们叛逆心理和猎奇思维较为严重,喜欢在虚拟世界中向网友倾诉烦恼、寄托感情,作案者正是利用这一特点虚构身份,在网络上取得被害人好感信任后,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

  预防和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依法从严惩治。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并非一家之责,需要各方主体从监管、教育、宣传、帮扶等方面共同发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严惩性侵犯罪。人民法院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要认真把握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间的关系,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依法适用从业禁止限制被告人刑满或假释后从事特殊职业,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儿童证言采信、证据标准、主观明知、情节恶劣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定、量刑标准等问题,可以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研讨,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若干疑难问题会议纪要,统一办案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对情节特别恶劣或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重特大案件,还要积极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的“下交上”制度,及时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

  二是建立前端预防后端帮扶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受害人或其家庭符合救助标准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完成实地调查核实后通过专项救助基金开展未成年人救助援助。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的作用,建立台账定期查看智障女性、留守儿童生活心理情况,加大对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通过联合公益组织或者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及时为未成年人涉案人员及其监护人提供法律帮助、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并为家庭监护权缺失或遭受家庭创伤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临时性庇护和社会救助。此外,还要逐渐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并全面推广入职查询制度,在高危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建立起信息防火墙、空间隔离网,降低他们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可能性。

  三是落实社会责任加大监管教育力度。首先,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对孩子的异常举动和心理变化,要及早发现并防止侵害发生,尽可能降低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其次,学校要落实“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双重职能,对学生适当增加性知识和性安全教育,可以联合当地公检法等部门开展“送法入校园”活动,为老师、学生讲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精神,提升他们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识别判断能力。最后,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亲权责任和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在家长不能很好履行保护义务和监护职责时国家和相关部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关照。

  四是加强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管理。要利用大数据等加大网络、手机淫秽信息的监控和打击力度,堵塞和屏蔽污染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要强化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对传播性侵未成年人信息或发布诱骗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主体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网站巡查和违规网站查处力度,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等,督促网络平台实施“青少年模式”,并切实发挥作用。要不断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工作机制建设,做好涉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回复工作。

  五是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案件回访。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人民法院一方面可以对被害人家庭监管教育缺失的未成年监护人发送《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告人监护人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召开座谈会、讲授专题课、以案说法,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联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开展案件回访工作,通过专业组织对受侵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根据未成年人实际状况进行电话或者现场回访,重点回访案涉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状况等方面情况。

  六是针对开展预防性侵法治宣传教育。人民法院可与教育部门联合建立预防性侵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以基地为载体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联络,根据不同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知识积累、认知程度,设计不同的普法模式、主题宣传和实践体验活动,加强未成年人防范性侵的思想认识和判断力,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鉴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在强化针对未成年人法治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将普法受众向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负有特殊监管教育职责的人员群体倾斜,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