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101吨铜纸出售获赃款378万余元 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四年半
2022-08-04 16:03: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苏睿 甘兆扬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判令张某甲退赔被害单位某金属公司经济损失23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贵溪某金属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系生意合作伙伴。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初,张某甲受张某乙委托,由张某甲以金属公司的名义与某环保公司商谈铜纸购销事宜。双方约定,由金属公司向环保公司购买铜纸200吨,并谈定前期每吨铜纸为4.32万元,后期每吨铜纸为4.28万元。为促成购销合同,张某甲对张某乙谎称所有铜纸单价均为4.28万元,张某乙同意了该笔购销业务,并委托张某甲具体经办购销事宜。张某甲随后与环保公司约定先行购买101吨铜纸,为达到骗取铜纸出售变现的目的,张某甲伪造了3张共计90.94吨铜纸的过磅单发给张某乙,同时谎称该批铜纸需从外省发货,以便获得时间将铜纸变现。金属公司按交易习惯将421万余元铜纸款转账给环保公司,环保公司按约定提供了101吨铜纸,张某甲随即雇佣货车将铜纸直接运至事先联系好的另一家环保公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铜纸出售,获得赃款378万余元。张某甲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投资期货及转给家人。案发后,张某甲于2021年6月22日在南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甲归案后,其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变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共骗取被害单位铜纸101吨,根据约定的4.28万元每吨的交易价格,被害单位的损失应为43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200万元,可酌情对张某甲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甲提出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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