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合格充电器 法院判决召回产品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2022-08-05 09:27: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姚永菲
 

  厂家为降低生产成本,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给使用电动车带来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民事侵权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决被告天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召回其生产、销售流入市场的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2785元。这是该院首次将三倍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切实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为降低电动车充电器生产成本,购买劣质的充电器外壳、减少充电器内部生产工序,未按照国家标准及当地电子商会制定的团体标准生产检验电动车充电器。2019年7月,某电子公司生产“WuFLP”牌及“荣炳派正富”牌共4种型号6800只电动车充电器,仅对上述电动车充电器的参数、标志、标识进行查看,未按照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即对外销售。2021年8月,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上述充电器的产品代号、机械强度、电源软线、熔断器项目均不符合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某电子公司对外发布召回公告,但只召回部分充电器,未召回1380只,涉及销售金额27595元。

  2022年1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在网上刊登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有关组织提起公诉。因社会公共利益未得到维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指定天长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容易发生电气故障或自燃,进而引发起火、爆炸等问题,给公共消防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被告某电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