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案件事实 惩治虚假陈述
2022-08-14 09:52: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毅清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某投资公司篡改合同中关于纠纷管辖权的约定内容,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北仑区法院遂对该投资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据悉,这是前不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后,当地法院惩治虚假陈述的一个典型案例。笔者注意到,该《指引》明确了包括提供虚假地址、虚构法律关系、故意隐瞒财产等十五类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中,对离婚诉讼、破产案件、民间借贷等领域的虚假陈述行为还进行了重点列举,这对于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推进诚信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从司法实践看,虚假陈述不仅给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难度,扰乱了庭审秩序,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虚假陈述一旦得逞,相关当事人就可能成功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最终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对诉讼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露头即打、严惩不贷。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依职权开展调查,通过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庭、追加利害关系人等手段,尽快查明案情。对于核查后确定当事人属虚假陈述的,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手段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效规范诉讼行为、净化诉讼风气,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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