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22-08-18 14:39:26
 

  中国法院网讯(罗凤灵 梁典芝)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电话,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亲属获赔5.5万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19日,东方男子符某与东方八所某钢材店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符某负责从物流园将其进货的角铁运送至东方市某项目工地,双方约定分3次运输,每次运费50元,共计150元。涉案角铁重约3吨,规格为每根长6米,共150根。符某自行提供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负责运输,该车承载量为0.5吨,车头长度1.45米、后挂车厢长度2.3米、车厢尾部高度1.3米。

  符某到物流园后,将本与钢材店约定好分3次装载的角铁一次性装载,经物流园工作人员劝阻后,仍坚持一次性装载,导致运输严重超载。该车行驶至距离项目工地大门30米的一条小路时,由于路面不平、坑洼,三轮车失去重心向左侧翻,符某随之摔下,正好被侧翻的三轮车及车斗后方的角铁压在身上致其死亡。

  符某生前系家庭的顶梁柱,上有七旬老母,下有一双未成年儿女,该事故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其亲属文某等4人认为,因钢材店未能尽到谨慎、监督、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对符某在履行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钢材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钢材店则认为,其与符某之间建立的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符某的死亡系自身过错所致,其不听劝阻,为了省事强行超载,又遇到路面坑洼不平,导致车辆侧翻货物倾斜到地,钢材店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及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驳回了文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

  文某等4人上诉后,海南二中院受理了该案。主审法官仔细阅卷了解案情,多次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双方诉求,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疫情期间,为了更好地解决双方纠纷,主审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经过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钢材店同意向文某等4人支付各项损失5.5万元。

  因疫情原因,儋州市、东方市正值全域临时性静态管理,人员车辆无法通行,法律文书无法正常送达。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工作有序开展,使遭受亲人离世打击和严重经济损失的文某等4人尽快获得赔偿,主审法官积极与钢材店沟通协调,经过耐心劝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析理后,钢材店最终同意将赔偿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文某等4人。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再无争议。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