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尔山:保险不是避风港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022-08-25 08:37:02
 

  中国法院网讯(李金昆)随着保险的不断普及,商业保险层出不穷,那么,这类人寿保险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依法将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等额债务保险标的进行了强制提取,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由于韩某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经杨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是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平台查控系统反馈信息显示,韩某名下拥有收益型理财保险产品,8月24日,执行法官张冬前往人寿保险公司核实其所购买的保险详细情况后,及时与韩某取得联系,晓以拒不履行行为利害及已查询到的购险信息,最终韩某同意强制退保将所得的退保金、生存金、分红及其利息用于清偿杨某的债务。

  法官普法:

  保险产品能视为固定资产被强制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强制执行的保险产品,法院将依法强制退保,提取被执行人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执行,以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