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货款现纠纷 释法明理促案结
2022-08-29 15:30: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沙沙
 

  近日,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种子货款纠纷案件,被告辩称未收到货物拒付货款,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被告支付货款。

  原告杨某,山西人,系药材种子收购商。2022年3月,被告李某通过抖音平台联系到杨某,咨询药材种子品种、价位等事项,后从杨某处购买了100斤黄芪种子。双方约定:杨某按时发货,收到货后被告李某承担运费。同年5月,杨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通过物流方式打包发走,次日被告李某将货物提走并支付了20元运费,未支付货款。杨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李某,要求支付5500元的货款,李某辩称自己未收到100斤黄芪种子货物,拒绝支付货款。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李某,直到法庭辩论终结时,李某仍坚持辩称自己从未收到价值5500元的黄芪种子货物。

  法官迅速转换思路,采取电话微信、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对案件证据线索抽丝剥茧、条分缕析,通过调查双方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流公司货物运输派车单及证人证言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时发送货物,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虽不能提交被告签收货物的直接证据,但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李某已于货物到达之日将100斤货物提走,故此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货款。

  鉴于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承诺包运费,故应在货款中扣除被告支付的20元运费,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货款5480元。

  在向被告送达判决后,承办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最终,在法庭见证下,被告李某将5480元货款打到原告指定银行账户内。至此,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收到货款后,杨某将一面印有“公平公正、秉公办事”的鲜红锦旗,从山西省邮寄到博野法院,以表达对法官高效办案、司法为民的诚挚谢意。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