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规则的规范检视与完善建议
2022-09-01 14:05: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贺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适用条件及主要模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推动了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之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六条从法律层面肯认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进一步为在线诉讼的发展拓宽了制度空间。通过一年多的诉讼实践,尤其是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在线诉讼的积极推进,《规则》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在线诉讼权益,有效规范各类在线诉讼活动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与此同时,针对在线诉讼的程序启动规则,新类型异步审理方式的功能定位以及在线诉讼运行的数据基础等主要环节,笔者认为,《规则》仍可进一步完善相关具体规范,并细化相应落实举措,由此为推进在线诉讼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规范性支持。

  一、程序启动:同意规则的制度修缮

  《规则》第二条明确,在线诉讼的适用以合法自愿为基本原则,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同意规则的确立,体现出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保障,并以此来避免因网络技术适用及诉讼模式变化而可能导致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实体公正的损害。与传统诉讼模式一样,在线诉讼的有效推进同样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对各方诉讼活动的指挥功能,规范与引导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因滥用诉权而导致的迟滞诉讼以及损害其他当事人诉讼权益等情况的发生。

  1.不同主体下的规则适用。当事人同意规则的构建,旨在缓和因网络技术的应用而可能带来的不当诉讼负担;但当事人对于网络技术的接纳程度各不相同,故可研究探讨区分不同主体类型对同意规则进行区别适用,针对部分主体以适用在线诉讼为原则,并赋予其程序异议权,同时做好对当事人的事前释明与技术指导等各项保障工作。例如,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律师等专业主体因具有共同提升社会数字化发展水平的工作属性与专业素养,可赋予其推进在线诉讼的协助义务,对于符合在线诉讼范围的相关案件,以适用在线诉讼为原则。从域外法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大都有限制相关专业主体对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以此形成在线诉讼的示范与普及效应。

  2.同意规则的法律后果。《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同意线上诉讼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相应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即参照线下诉讼的对应情形进行处理,以此规范在线诉讼秩序,防止当事人对在线诉权的滥用,需以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提出转为线下进行”作为前提条件。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即当事人在同意参加线上庭审后,未在规定时间登录系统进行诉讼,亦未就其原因作出任何说明。对此情形,法院尚不能直接适用《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其视作“拒不到庭”处理,仍需等待当事人是否申请转为线下开庭。如此,不仅造成了在线诉讼的资源浪费,亦会导致诉讼迟滞,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在线诉讼权益,减损了在线诉讼的权威。或许可以考虑将该前提条件作删除处理,以保障法院对在线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以及对诚信诉讼原则的维护。

  二、诉讼样态:异步审理的功能展开

  《规则》第二十条首次确认了在线诉讼中非同步审理的方式、效力与适用范围等内容。非同步审理在实践中亦被称为异步审理,是在线诉讼模式的新样态,其核心特征在于非共时性,即各方诉讼主体无须同时上线,可在一定期限内自主选择合适时间完成相应诉讼事项,具有便利当事人参与庭审和方便法官同时期处理多起案件的优势。因该种模式较传统诉讼方式差异较大,《规则》亦将其作为在线同步审理的辅助方式,并限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但基于异步诉讼平台所提供的多样化交互工具以及相关异步审理经验而言,该种模式可以在以下层面融合审判方式改革,实现网络技术与司法裁判的深度融合:

  1.提升庭前会议效能。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亦是确保在线诉讼实益的关键。相关实践情况表明,在线庭审同样存在多次开庭、时间冗长等类似传统庭审问题。形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庭前程序的核心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即未能引导当事人充分发表诉辩意见,开展证据交换并明确争议焦点。异步审理方式的诉讼样态及其所承载的诉讼平台工具,能够为提升庭前会议效能带来诸多便利。一是借助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技术,将诉辩双方的电子材料通过在线诉讼平台进行即时推送,免去纸质材料往来的繁琐过程,帮助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材料,有效准备诉讼攻防。二是通过虚拟电话、多方视频等信息交互工具,由法官引导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充分发表诉辩称意见及完成举质证活动,并由此提炼诉争案件的法律及事实争点,以便于后续庭审能够围绕争议焦点集中展开,从而令在线庭审高效便捷的优势得以实现。

  2.优化简易案件审理。异步庭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案件,该类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争议也较为清晰,因此可以进一步融合要素式审判模式,实现简案快审。在异步庭审中可指令原告先行填写要素表,包括模块化的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及该类案件的审查要点等要素信息,其后上传诉讼平台由被告进行核对。被告确认的要素点经由法官审查后视为无争议事实,否认或修改的要素点为争议事实,法官可继而要求双方针对初步争点进一步细化要素点或补充证据予以佐证,逐步限缩后排除假性疑点,固定真性争点,以此大幅提高对简易案件的异步庭审效率。此外,由于异步审理所特有的非共时性特点,法官不仅可以减轻因在线法庭资源有限而带来的庭审排期紧张,而且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多起案件的异步审理,实现对司法时空成本的集约化利用。

  三、运行基础:电子化材料的提交与审查

  在线诉讼的有效运行需要以高质量的电子材料为基础,以保证网上立案、在线庭审及电子送达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网上办理。目前,在线诉讼中的电子材料主要来源于对传统纸质材料经过数字技术处理后所形成的电子化材料,其后将通过录入诉讼平台形成电子卷宗,以作为在线诉讼运行的司法数据基础。从电子化材料的实际运作情况看,对于由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化材料的格式与标准,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化材料的审核方式,仍需作进一步的规范性完善。

  1.规范电子化材料的提交标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通过翻拍、扫描等方式对诉讼材料进行数字化处理,以此作为电子化材料提交在线诉讼平台。实践中,当事人在诉前、诉中均可提交电子化材料,但这些材料的格式及上传质量多不符合法院的电子卷宗归档标准,若直接入卷则会影响归档质量,并阻碍后期对于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对此,可从如下路径进行完善:首先,建议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格式、影像资料标准等作出相应规范,以避免因不同地区电子档案的标准不一致,而导致无法跨地区查阅等问题。其次,建议在上传诉讼材料界面的显著位置告知当事人电子化材料的标准格式,并显示样张图例以供当事人比对参考,使其上传的电子化材料尽可能符合电子卷宗的归档要求。最后,建议区分诉前、诉中等不同阶段,分别由立案及审判人员负责对当事人上传材料的审核。若审核通过,这些材料或进入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或进入审判系统进行案件审理,待调解或审理结束后均可直接用于归档,同时指派专业主体对材料审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增强对电子化材料的审核技能。

  2.明确电子化材料的审核方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方当事人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并提出合理理由和依据的,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但该条并未明确对原件、原物的审核方式与人员。对此,可就该条款增补如下规定,即“合议庭应当在庭后进行核实,必要时另行组织质证”。明确合议庭在听取意见后承担庭后核实工作,一方面可以使庭审能够继续进行,确保在线庭审效率;另一方面,合议庭在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后,再次审查核实证据,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另行组织质证,亦可确保案件质量。合议庭对于经过核实,确认相关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能够作为定案证据的,可以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回应异议意见。对于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亦可直接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