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停业拒退费 法院判令全额退还
2022-09-13 10:43:11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培训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某培训机构停止办学后,家长遭遇退费难,法院根据家长提供的欠条认定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培训机构负有退还剩余培训费的义务,遂依法判令被告某培训机构退还原告李某培训费用414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培训机构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8日,原告李某向被告某培训机构支付了1038元课程试听费。2021年7月22日,原告李某(乙方)与被告某培训机构(甲方)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李某的小孩提供英语一对一辅导;培训费共计9800元。合同还约定由于甲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9800元培训费。

  2021年9月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为4610元,欠款事由为“应退学费未退”,分十期给付,每月1号为给付日。后原告李某仅收到了被告退还的461元,剩余培训费用多次索要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被告某培训机构已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营业。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缴纳培训费后,被告必须按培训合同的要求,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但被告现已停止办学,且出具了退还培训费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部分培训费。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尚欠的培训费4149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出具的欠条都是家长逼其写的,不是其自愿的,并提交了2021年8月31日图片一张及视频(时长52秒)。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交的2021年8月31日图片一张及视频(时长52秒)不能证明其出具的欠条系受原告逼迫写的,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按其出具的欠条向原告返还尚欠的培训费4149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