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注册成为个体商户,造成事故自担风险?法院:当然不行!
2022-09-13 14:52:24
 

  中国法院网讯(周致余 舒畅)八旬老人早起晨练,横穿马路时被驾车送餐的“外卖小哥”撞伤。“外卖小哥”注册成为了个体工商户,还签订有自担全部风险的承揽协议,外卖代理商、第三方劳务公司、“外卖小哥”,究竟谁该负责?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外卖小哥”吴某系执行工作任务,判决由外卖代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某餐饮重庆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重庆代理。某餐饮潼南公司系某餐饮重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20年4月,某餐饮潼南公司发布了“外卖小哥招募令”,吴某前往应聘成为“外卖小哥”。某餐饮重庆公司为吴某缴纳了雇主责任保险,某餐饮潼南公司对吴某进行了用工管理。吴某还按照某餐饮潼南公司的要求,与第三方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与某餐饮重庆公司签订有配送业务外包合同)签订了承揽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因吴某不具有工商资质,由吴某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代办个体工商户,配送中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均由成立后的个体工商户承担。

  2020年8月6日凌晨4时左右,吴某驾驶摩托车送餐途中,与早起晨练的行人何某(已年满80周岁)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因超速、准驾不符、未避让行人等原因负主要责任,何某因未确保安全横过道路负次要责任。何某后经鉴定,左眼盲目构成八级伤残、右肩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难以达成协议,何某遂将交强险承保公司、某餐饮潼南公司、某餐饮重庆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以及吴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合计约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得以“准驾不符”为由拒赔交强险,在承担交强险责任后,保险公司可另行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吴某人身、财产依附于某餐饮潼南公司,应认定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某餐饮潼南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某餐饮重庆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三方劳务公司实际并非用人、用工单位,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约88000元,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某餐饮潼南公司、某餐饮重庆公司赔偿约18000元,何某自行负担约4000元,吴某无需承担赔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