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应对气候变化 共建地球美好家园
——“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2-09-16 14:30: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竹梅 刘小飞 朱婧 党权
 

图为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研讨会代表云合影,由亚洲开发银行技术团队合成。


  2022年7月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亚洲开发银行、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合作,以线下与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在北京举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大法官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国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权益保护法律适用规则,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风险挑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深化环境司法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司法成果多元共享平台,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并通过《昆明宣言》,倡导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来自中国、阿根廷、巴西、塞内加尔、英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亚等九个国家的大法官、法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代表,中国武汉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英国伦敦帝国理工学院、挪威奥斯陆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应邀参会。会议围绕“气候变化司法应对”会议主题,就“气候变化应对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气候变化司法应对与绿色金融”“气候变化司法应对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三个议题,展开深入探讨,现择其要者综述如下。

  一、以系统方法应对全球环境危机的行动路径

  与会代表普遍认可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三大危机相互联系,生态环境是有机统一整体,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予以治理和保护。这些观点与我国坚持系统观念开展生态环境治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工作思路相契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大法官提出以系统方法论指导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的行动路径。一要充分关注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的内在联系,有效应对任一危机均是解决其他危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地球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二要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作为大自然的适应者和改造者,本身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人类与生态环境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是共建地球美好家园的必然选择。三要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价值,统筹保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践行绿色原则,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四要注重发挥法官主体作用,运用系统观念,立足当下,着眼长远,通过标志性案例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大法官赛义德·曼苏尔·沙阿认为,司法路径必须基于自然做出适应,气候变化涉及一系列适应政策,气候适应型司法的核心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并提升其自身复原力,基于自然生态提出系统解决方案遏制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巴西国家高等法院法官、全球环境司法研究所创始成员安东尼奥·本杰明提出,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气候变化是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分而治之存在诸多弊端,法官办理案件时应当努力采取两者兼顾的方法和路径;司法管辖区往往导致生物栖息地及河流流域的割裂,因此综合保护模式至关重要,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角度解决问题。

  阿根廷最高法院大法官里卡多·洛伦塞蒂表示,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产品,属于整个社会,要跳出双边冲突视角以多中心视角看待问题,解决方案不应只关注过去,应着眼于可持续性解决冲突。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克里斯蒂娜·沃格特提出,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相互关联,国际层面有不同的机制予以应对,各国通常将两者融合立法,环境国际条约的保护目标主要通过缔约国国内立法实现,也可能通过诉讼实现。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司法能力技术援助项目团队组长布里奥尼·伊尔斯提出,回应全球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共同核心价值,但在运作过程中各自为政,政策制定者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视为割裂的问题,缺乏明确有效的机制加强两者的协同应对。《巴黎协定》的法律框架向成员国提出整合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解决方案,但并非必选要求。法官在发现这些差距及作出回应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讨论生物多样性丧失或者气候变化应对案件时,应当考虑将两个目标相互融合,提供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中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天宝教授表示,气候变化应对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互影响,构成两者协同的科学基础。司法协同可以发挥关键作用,既要关注显性的、短期的减缓问题,也要关注隐形的、长期的适应问题,从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及强化经济社会系统的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两个方面切入。提出了陆地生态系统、水资源领域、海洋领域、农业与粮食安全领域、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领域、城市与人居环境领域的司法保护目标及重点案件类型。

  二、生态环境作为权利客体和主体的角色定位

  生态环境权利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其主体、客体、内容及对应义务如何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认识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突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特色和优势,四个主要特点之一即为突出生态环境权利。各国对生态环境独特价值的重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启示意义。

  多名外方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人权概念已发生变化,将自然权利囊括其中,环境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地位的实践崭露头角。各国致力于以法律语言推进生态环境权利内容具体化、边界清晰化,一方面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纳入公民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构建使生态环境保护成果融入对人的各项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探索生态环境不依附于人类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价值,赋予其权利主体地位。印度最高法院希玛·科利大法官表示,印度法院对环境法律进行判例解释,将其作为宪法规定的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方面,将环境权益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纳入综合治理。阿根廷最高法院里卡多·洛伦塞蒂大法官谈道,阿根廷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认可获得饮用水属于基本人权,判令当地政府须和中央政府共同提交关于阿图尔河水域位置分配的工作计划;根据阿根廷宪法,环境不被认为是专为人类服务的客体,不能按人类需求和可用技术进行分配,水资源监管不仅要考虑私人利益、国家利益,还要考虑到环境法确立的整个生态系统的利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主席、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克里斯蒂娜·沃格特在一起森林保护案中谈道,法院要求政府遏制并解决哥伦比亚亚马逊毁林问题,承认了森林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森林有权受到政府的保护和修复,属于政府宪法义务。

  三、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审判实践和典型案例

  国内外气候变化诉讼类型和司法应对举措各有特点。中国司法机关注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修复,以及不同层级举措间的协调联动,呈现出立体的系统保护模式。境外司法机关则侧重于制定完善应对政策和计划、推动政府作为、判令企业担责等相对独立的举措。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大法官介绍,中国法院完善气候变化应对规则体系,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作为五大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之一。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适用禁止令、行为保全等司法措施;制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加大对恶意侵权惩罚力度;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设立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创新体制机制,累计设立2000余个专门机构,集中统一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司法协作,构建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格局。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中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大法官表示,四川法院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依法审理“五小叶槭”案等重大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预防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森林资源。创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等参与气候变化诉讼活动,解决证据收集、事实认定等难题。创新恢复性司法措施,以补栽补种、补植复绿等方式直接修复,或适用缴纳修复费用、认购林业碳汇、参加护林公益活动等方式;以就地修复为原则,建立修复基地,保障碳汇资源修复。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巡视员吕洪涛表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督促履职、损害赔偿、资源补偿、预防保护等方面职能作用。将野生动物保护作为专项监督活动重点,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强化保护修复,促成多部门联合整治。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引导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印度最高法院大法官希玛·科利表示,国家的作用不能局限于发展经济,还要作为受托人为公众自然资源利益服务。印度通过引入公益诉讼概念、放宽诉讼资格、扩大诉讼范围加强环境司法保护。印度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将预防原则、公共信托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和物种最佳利益标准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原则适用于国内环境问题的解决。

  塞内加尔最高法院大法官梅杜内·迪奥表示,塞内加尔宪法新增条款重申了国家在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促进生物多样性方面的责任。该国《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在发展项目中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特别是生物多样性、环境损害风险预防、公共参与决策等。强化促进能源转型和对抗全球变暖的金融业务,推动建立准入资助基金,使项目开发商有更多机会获得绿色融资。

  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大法官易卜拉欣在气候变化相关诉讼案例中谈道,一名公民起诉印尼总统及环境部、森林部、农业部、农村和土地规划部、卫生部、加里曼丹省省长和议会等,认为国家必须要求所有部委采取行动,预防并减少土地和森林破坏引发的雾霾和火灾。法院判令相关被告根据法律颁布法规,设定程序支持环境改善能力,完善环境污染损害标准,制定修复措施,控制和修复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害,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印尼行政法院还曾裁决认定经济活动必须以环评为基础进行审批。

  四、气候变化领域新类型案件及发展态势

  气候变化相关案件在数量和类别上均出现明显扩增,日益成为公民、社会组织监督化石能源企业,促使政府部门采取行动的有力选项。企业环保承诺与宣传、最新科研成果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应用、碳交易犯罪的跨国打击等新问题、新情况值得关注研究。

  英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罗伯特·卡瓦思指出,气候变化相关案件近年来数量翻番,且重要性日益提升,成为执行或加强政府气候承诺的工具,被告集中于农业、塑料、交通和金融行业。战略诉讼案件增多,原告起诉动机不只是解决个人关切,而是试图在社会层面推动变革。并非所有战略诉讼都与气候目标一致,不少起诉人反对出台产生积极气候结果的政策。

  英国伦敦帝国理工学院格兰瑟姆气候变化与环境研究所高级讲师弗雷德里克·奥托就气候变化归因科学进行了分析。她谈道,气候变化不是极端天气的唯一诱因,但会增加极端天气出现概率,加剧其强度。人类影响造成了许多极端气候可观测的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大概率是陆地地区暴雨加剧的主因。现有气候诉讼中,部分证据未援引最新气候科研成果,因果关系举证不够有力。有必要加强律师、法官等对环境科学知识的了解,以更好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认证。

  新加坡国立大学亚太环境法中心主任林淑文教授在有关碳交易犯罪的发言中表示,国际刑警组织认定碳交易犯罪是一种新型环境和金融犯罪,广义而言包括操纵指标获取超额碳信用额,出售不存在或属于他人的碳信用额,发布误导性的碳市场投资声明,利用碳市场监管薄弱环节实施洗钱、证券欺诈等金融犯罪,通过电脑黑客、网络钓鱼等行为窃取碳信用和个人信息。相关案件较少的原因在于难以发现和收集足够立案的证据,碳信用可在很多系统之间轻易转移,许多国家应对复杂金融犯罪的资源有限。打击碳交易犯罪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面。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院长布莱恩·普雷斯顿大法官在漂绿行为案例中介绍,漂绿行为是指企业所宣称的产品和商业活动环保程度远胜于实际情况,这可能引发消费者、监管机构的索赔。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诉通用霍顿公司案中,被告宣称其销售的萨博汽车提供“碳中和驾驶”,原告提出质疑。法院判令霍顿公司停止发布原广告内容,不再进行误导性绿色营销,并承诺种植本地树木以抵消相关汽车的碳排放。法国绿色和平组织诉道达尔和道达尔能源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关于在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并成为能源转型主要参与者的宣传构成虚假陈述,其有关天然气和生物燃料环保优势和过渡作用的宣称具有误导性,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五、气候变化领域绿色金融案件裁判规则

  绿色金融案件以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为目的,该类案件在遵守金融案件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如何更好贯彻绿色原则,有较大创新空间。中国法院注重案件中的绿色要素和气候要素,促进环境资源融资功能发挥。国外司法机关则通过企业在公司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义务,要求高排放企业在经营决策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裁判规则;即将发布保障双碳目标指导意见,为气候友好型金融产品开发提供司法服务。各级法院努力促进环境资源融资功能发挥,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金融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保障功能;协同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修复,总结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劳务代偿”等裁判经验规则。还分享了比特币“挖矿”、钢铁产能置换、新能源车企转型升级等案例的裁判、执行情况。

  中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碧艳分享了相关绿色金融案例。某微碳公司诉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交易合同纠纷案,确立了交易平台在不负有确保交易资金充足监管职责情形下,对受让方欠付款项不承担责任的裁判规则。某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案,确立法律、行政法规未对碳排放配额作出具体规定时,对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的碳排放配额应予认定的裁判规则。某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确认合同效力,认定违约方应付租金加速到期,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执行主任兼法学院高级研究学者迈克·伯格表示,化石燃料行业一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以此弱化化石原料产品在能源转型中的角色。碳排放大户知道其产品对环境和气候产生影响,但故意混淆视听,阻止有意义的气候行动。该类案件的重点在于追究公司责任,各地环境公益组织努力利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促使公司摆脱现有的依赖化学原料发展的商业模式。

  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亚洲气候与能源主管彼得·巴内特分享了绿色证券法领域的案例。皮博迪公司极力弱化气候变化法规对其业务的未来影响,在年度报告和证券文件中选择性使用对煤炭需求预测有利的场景,被检察机关指控存在证券交易中的虚假和误导性操作。欧洲环保协会诉波兰埃尼亚电力公司案中,股东认为公司建造大型煤电厂的决议损害了公司未来经济利益,法院认定决议无效。麦克维诉零售业员工养老信托基金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尽勤勉注意义务规避气候风险为由提出索赔,法院经审查基金投资组合情况,促成双方和解,养老基金须在2050年之前调整投资组合,加强与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六、共识与展望

  与会代表对中国环境法治进程及司法实践给予了积极评价。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桑顿表示,中国法院通过建立专门审判机构、安排专业环境法官捍卫环境法治,在气候转型中发挥了独特且日益重要的作用;适用预防性原则,审理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弃风弃光等案件,为构建有效的气候诉讼制度添砖加瓦。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司法能力技术援助项目团队组长布里奥尼·伊尔斯表示,中国法院关注到比特币“挖矿”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在判决中评判,令人鼓舞。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是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要一环,以法治方式推进气候变化应对意义重大,环境司法是环境法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帕特丽夏·莫博特指出,环境法治在应对和解决全球环境危机、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必要让司法机关更多参与气候危机应对工作,包括构建环境数据信息分享机制,在案件中提供环境救济。亚洲开发银行总法律顾问托马斯·克拉克表示,中国拥有决心和愿景设立多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令人钦佩和印象深刻。此次研讨会让全球各地法官共商气候变化应对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大计,对国际条约承诺本土化,支持经济转型、社区脱碳、增强生态复原力至关重要。

  与会代表共同期盼,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为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发挥积极作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大法官在闭幕致辞中表示,中国法院努力推动完善国际环境法治,将借鉴吸收与会各方经验成果,探索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司法方案,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与公约司司长帕特丽夏·莫博特表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继续推动环境司法机关发挥作用,分享环境案件裁判原则及司法措施,加强环境法治,解决气候变化等全球危机。亚洲开发银行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副总法律顾问凯茜·马什表示,亚洲开发银行将继续支持包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亚太地区司法部门开展行动,加强环境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及培训工作,助力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龙迪表示,将持续扩大业务范围,支持各国环境司法合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