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筑起坚实的职业伤害保障
2022-09-19 10:49:44 | 来源:工人日报 | 作者:王东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日渐庞大。如何保护好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就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特别是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有关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在中央层面,“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表述首次出现在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在地方层面,广东、浙江等地陆续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不断积累有益经验。

  不过也应看到,实践中,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具有灵活性、短期性等特征,很多企业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平台从劳动者的工资里自动扣除一定数额的保险费用,但至于如何赔、赔多少,劳动者知之甚少,导致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救助。故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为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强力推动立法工作。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现行法律已无法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需要。尽管目前国家为应对新就业形态用工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总体看仍规范性不足。当前,应加大力度推进劳动法律修改,专章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新业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保障内容。

  二是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基于传统用工方式设计出来的,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于没有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无法被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致使其遭遇职业伤害时,会发生保障不足或没有保障等问题。对此,应切实加强和健全顶层设计,加快探索建立灵活的、符合劳动者保护要求的、又兼顾新业态发展的新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根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层分类保护。同时,为降低企业和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可试行“平台缴费+政府补贴”的模式,通过税收优惠、社保支付比例的调整等,鼓励平台企业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到更平衡、更充分的职业伤害保障。

  三是畅通各种救济渠道。在健全争议调处机制方面,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加强沟通联系,畅通裁审衔接机制;深入推进“法院+工会”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方面,各地人社部门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权益保障责任;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在健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方面,依法对平台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与市场监管、交通、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四是倾力打造关爱之家。不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户外劳动,会遇到饮水就餐、休息如厕、停车充电等难题。有必要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居住区、商业区等设置更多的临时休息场所。有关部门、企业也应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持续关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困难帮扶等关爱活动。平台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建立优秀从业人员奖励制度和困难从业人员慰问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