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制约因素及应对思路
2022-09-22 08:49: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石魏 陈伟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模糊,影响审判质效。对此,需对实践中具体问题剖析的基础上,找寻保障被害人权益之良策。

  一、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剖析

  2019年10月“两高三部”颁行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而,在现有的刑事法律规范下,有资格参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范围模糊。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被害人主要包括人身权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据此,所有因犯罪行为而使自身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属于被害人。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仅限于人身权被侵犯或财产受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对此,首先,遭受物质损失,顾名思义,精神损失不在此列。其次,物质损失应该是指已经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未发生的预期损失及间接损失均不包括在内。在立法尚未明确规定何种类型、多大范围被害人可参与庭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下,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被害人无法通过有效参与庭审从而保障自身权益的案件。

  二、完善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策建议

  针对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范围模糊、狭窄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被害人范畴

  刑事立法关于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条款较少且过于分散,对诸多具体问题缺乏明确,导致参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范围、参与深度悬殊。鉴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如果被害人执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很难支持,故对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害人范畴,尤其是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范畴。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可行性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短缺性,并根据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价值位阶原则,建议人身权受到侵犯的被害人,无论是单一客体为人身权的被害人,还是复杂客体中包括人身权的被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既可以明确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还可以对权益更加重要的人身权加以重点保障。

  (二)深化被害人权益保障力度

  第一,明确被害人权益,在庭审中设置被害人席位,保障其参与权、辩护权。侦查机关在立案后,要及时确认被害人身份,并将被害人基本信息,连同起诉意见书一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和法院要对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及受害事实进行审核和确认,并完善权利告知制度,通过手机、微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及时告知其阅卷及开庭时间等,在庭审中,要设置专门的被害人席位,对于涉及被害人权益的内容,允许其与被告人进行对质,并提供有利于其的相关证据,充分保障其与被告人的质证权、辩论权。

  第二,丰富被害人权益弥补方式。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是物质损失,还包括损伤更为严重的身心健康和精神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国家赔偿法均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位阶要高于国家赔偿法,危害相对较轻的侵权行为尚且可以予以精神赔偿,举轻以明重,危害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更应予以保障,以保持法律内涵、宗旨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另外,附带民事诉讼中免除被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将会使被告人的犯罪成本大为降低,不适当的减轻被告人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