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完善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2022-09-29 09:03: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洪泉寿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积极作用,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各级法院应以人民法庭为支点,积极整合各方调解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一是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建立法庭特邀调解名册制度,由法院建立法庭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根据案件需要开展纠纷调解。建立信息互通制度,调解组织要强化与法庭的沟通协作,并向基层法庭定期抄送调解案件情况;经调解而未达成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案件,调解组织应及时向人民法庭通报原调解情况;人民法庭审理不履行调解协议案件,以及经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应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或不予确认原因、发现问题和建议通报相关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建立调解衔接制度,调解组织促成调解后,应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庭也可以在立案登记前或审理过程中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建立调执衔接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的,人民法庭要为当事人畅通执行立案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立案。

  二是完善工作职责。要统筹推进基层人民法庭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协调社区警务、司法、村居等单位支持和配合法庭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人民法庭要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指导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活动和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基层司法所要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指导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研究处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配合人民法庭做好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村居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反映调解工作情况,协助排查纠纷。

  三是参与驻村综合治理。做好乡村联络工作,法官要定时到乡村现场办公,接待群众,就地解决问题。设置法官热线,当好矛盾调处员,协助乡村化解排查出不稳定因素和矛盾隐患。邀请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等参与乡村纠纷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官可通过网上调解平台处理。设立巡回办案点,对赡养、扶养、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类型纠纷,法官可根据案情选择在当地开庭。要积极参与乡村综治工作,指导开展平安乡村建设、抓好外来人员管理、帮扶困难群众、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对一些纠纷,法官要提前介入,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乡村。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