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因虚假诉讼罪获拘役四个月
2022-09-29 10:27:35
 

  中国法院网讯(周芸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甲公司于2012年3月6日成立,法人代表是周某,2016年11月18日,法人代表变更为袁某,2018年8月7日,法人变更为周某母亲,周某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乙实业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成立,股东为被告人王某(股份40%)与朱某(30%)、梁某(周某妻子,股份30%);乙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成立,王某系主要出资人,其儿媳章某曾任公司财务人员;袁某曾被聘为乙公司(与王某投资的乙实业、乙物业相关的公司总称)副总经理。

  2015年2月17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汽车西站宾馆和汽车站宾馆租赁合同。2016年1月15日,王某和周某合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汽车站写字楼和汽车西站写字楼租赁合同,转租了丁公司上述宾馆的租赁业务。在汽车站西站宾馆筹建项目期间,袁某的名下开办江西银行卡一张,自开办后交由章某管理,用于乙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支出,直至2018年6月13日袁某离职,才从公司领走上述尾号5452银行卡。

  2017年5月18日,甲公司收购了丁公司的母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但甲公司需向丙公司支付保证金。经被告人王某和周某商量后,决定以袁某的名义向丙公司转款保证金。2017年6月30日,王某向袁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3956)转账1567010元,袁某随即将132万元(手续费50元)转账给丙公司,将剩余的246960元转入上述尾号为5452的江西银行卡中。2017年7月24日,王某又向袁某的江西银行卡转账20万元,均被用于乙公司日常开支,包括支付汽车站西站宾馆筹建项目等。

  2019年7月5日,王某以袁某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24日先后两次向其借款1767010元,并经其多次催收,袁某未能偿还借款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袁某归还176701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袁某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2019年7月8日,王某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7月11日,袁某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某住宅区的房屋被查封。

  2019年8月22日,王某向南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准许王某撤回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解除对袁某房屋的查封。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某被电话传唤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虚假陈述的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秩序,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