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典范:晚明吕坤《刑戒》法文化解析
2022-09-30 08:52: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盈辛 马志尚
 

  吕坤(1536—1618年),字叔简,晚明河南归德府宁陵(今河南商丘宁陵县)人。万历二年(1574年)中进士,初为山西襄垣知县,因政绩卓著,于万历三年(1575年)调任大同。万历十二年(1584年)后,任吏部主事。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九月,任刑部右侍郎,旋转左。在任期间,包括以《刑戒》为代表的问刑方案在内,吕坤的治世建议代表了当时士大夫群体对于国政颓废的积极应对态度。(以下所引吕坤之内容参见《吕坤全集》,王国轩、王秀梅整理,中华书局2008版)

  《刑戒》的内容要点与问世原因

  面对明代中后期司法领域的严重弊端,身在刑曹的吕坤强烈呼吁“居官所慎,民命为先。民命所关,狱情为重”,《刑戒》当是因时而作,共八类32条,主要针对刑讯泛滥但又不得不刑讯问案的实际而制。正如吕坤所言:“纪纲法度整齐严密,政教号令委曲周详,原是实践躬行,期于有实用,得实力。今也自贪暴者奸法,昏惰者废法,延及今日,万事虚文。甚者迷制作之本意而不知,遂欲并其文而去之。”于是,刑讯的技术直接简化为“暂时不打”和“始终不打”两个大类。“暂时不打”进一步细分为“莫轻打”“勿就打”“且缓打”“莫又打”四类;“始终不打”则进一步细分为“(绝)不打”“怜不打”“该打不打”“禁打”四类。从行刑者“我者”来看,有“且缓打”“莫又打”“怜不打”“禁打”四类,从受刑者“他者”的视角观之,有“(绝)不打”“莫轻打”“勿就打”“该打不打”四类。八类32条又可任意组合,几乎涵盖了刑讯所涉的各种情形,且用朗朗上口、易于记诵的表达形式,传教于官民,以期收到治理良效。

  吕坤提出的“居官五要”之前两要指出“休错问一件事,休屈打一个人”,《刑戒》便是具体行动方案,时任刑部尚书的萧大亨与吕坤关系甚密,故而能助推其整顿问刑乱象。《刑戒》可谓以吕坤为代表的刑部规范刑讯的特别立法。吕坤认为:“法之立也,体其必至之情,宽以自生之路,而后绳其逾分之私,则上有直色而下无心言。”《刑戒》即是秉持着这一立法宗旨而设,32条的主要入选标准是是否关乎人伦、人法、人命和人案。但凡有违礼仪教化、有违律法规范、与受刑人性命攸关、有碍案件审断的皆不可轻易用刑。人伦方面主要有尊长与卑幼讼不打。在礼法合一的时代,有违人伦和人法时有重合,主要包括:老、幼、病不打;宗室、官员、生员、妇人莫轻打。有违律法的主要是禁止性规范,包括重杖、从下(腿部以下)、佐贰非刑(官吏私自用刑)禁打,此三种情形也可能关乎受刑人性命。凡与性命攸关者需万分谨慎,主要包括:衣食不继不打、人打我不打;人急、人忿、人醉、人随行远路、人跑来喘息勿就打;已拶、已夹、要枷莫又打;盛寒炎暑、佳节令晨、人方伤心怜不打。有碍公正断案的主要包括:我怒、我醉、我病、我见不真、我不能处分且缓打;百姓与衙门人讼不打、工役铺行为修私衙或及买办自用物不打。最后只剩下“上司差人莫轻打”,以防得罪上司,此条亦可归为有碍司法(执法)公正之列。总之,《刑戒》在于“戒昏”,为的是正大光明地刑讯断案,以服人心,诚如他在《忧危疏》中所言:“刑法者,所以平天下之情,服罪人之心者也。”

  《刑戒》32条是吕坤一直践行的实学思想之体现。当时空疏迁腐之风盛行,吕坤却强调事功和实政,令人别开生面,(马涛:《论吕坤理学思想的特点》,《史学月刊》1989年第2期)以《刑戒》严厉要求官员“不敢刑、不能刑、不想刑”,让官员能够恰如其分地问刑办案,把握分寸地积极履职,正是吕坤实政思想之核心“明职”与“定分”的展现。《刑戒》并非凭空而出,是吕坤为官一如既往地坚持实事求是和言行一致之累积。明末清初大儒李二曲曾在《四书反身录》评价吕坤:“躬亲讲劝……视县事若家事,视民产若己产。率作兴事,不惮劳瘁。自作县守府以至分巡济南,布政陕右,巡抚山西,所在皆然。”为官一任,吕坤都要讲“实用”:“天下万事万物,皆要求个实用。……是故明君治天下,必先尽革靡文而严诛淫巧。”在自撰的墓志铭中,吕坤将“非日用不谈,非切民生国计不讲”作为言行标准,对可操作性技术和实务性细节一直相当重视。例如在任山西按察使期间,他制定的《按察事宜》将自己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要点条分缕析,还自撰《安民实务》等手册指导下级官员处理政务,且多是从具体而微的技术指南出发践行其实用主义的为政主张。(陈寒鸣:《吕坤启蒙儒学散论》,载《儒藏论坛》2019年第1期)加之,吕坤认为官吏普遍缺乏处理政务的必要知识是导致官场腐败的重要原因,〔解扬:《期成实务的困难——吕坤〈实政录〉在地方上的施行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明史研究论丛(第九辑)》,紫金城出版社2011年版〕刑讯技巧的缺乏亦包括在内。于是,吕坤在恰当的时机推出了《刑戒》以供同僚参鉴。

  《刑戒》的适用传播与时代影响

  时值内忧外患,奸臣当道,朝政日坠,税赋苛重,“民心如实炮,捻一点而烈焰震天;国势如溃瓜,手一动而流液满地矣。”在《刑戒》问世不久的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吕坤上奏《忧危疏》,言辞恳切地向万历皇帝直陈天下安危,指出要想挽救危局、延长国脉,“惟有‘固结人心’四字”。律法上则建议依律例办事,减少诏狱,不要在真相没有查清之前对宗室、勋戚、群臣、宫人以及百姓用刑,否则法令不严、用刑不一,造成过多的冤假错案,致民心尽失。这自然是对《刑戒》精神和部分内容的重申。《刑戒》对下在前,《忧危疏》对上在后,吕坤希望君臣一体,同心同德,慎刑恤刑。然奏疏未能上报,且遭给事中戴士衡诬告,吕坤愤然称病乞休。

  解扬的研究指出,吕坤并非因上《忧危疏》得不到皇帝的反馈而乞归致仕。坚持实用主义的吕坤一直都努力与万历皇帝保持了当时少见且较为融洽的君臣关系,这是包括《刑戒》在内的实用主义建议能够得到推行的关键保障,也是当时身在庙堂的士大夫最想拯救万民于水火的理想之法。当时党争已起,吕坤尚不能置之事外,他自撰的《墓志铭》曾言:“在都四年,与董范之议、朝鲜之议、石门之议,君坚守一说,屹屹不为动。恶之者中以奇祸,举朝为危。君一禀天日,不惩始念。”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的癸巳京察标志着东林党的形成。当时吏部已完全摆脱了内阁的控制,不愿内阁干预考察之事。主察者是吏部尚书和都察院左都御史(正二品)。当年五月,吕坤升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正四品),因职位卑微,并未参与此次京察。到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四月吏部左侍郎员缺,吕坤成为京察对象,获得会推但被诏另用。问题出在时任右都御史的沈思孝和内阁大学士张位,与吕坤和吏部尚书孙丕扬处在对立的政治阵营中。万历皇帝对牵涉党争的大臣十分厌恶,吕坤无意中触犯了政治禁忌。时又恰逢震惊朝野的“董范之议”案,此案又与党争有关,吕坤仍上书直抒己见,指责天威过重,恳乞明正法律,以服公论。而后的“朝鲜之议”则是在他上呈《忧危疏》的十二天前案发,吕坤与因此被夺职的兵部尚书石星等人都有旧谊,他们在皇帝眼中皆属于能务实理事而不务空言的党派。吕坤顿感置身其中难以有所作为,遂决意求去避险。(解扬:《万历封贡之败与君臣关系的恶化》,载《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因牵涉党争,《刑戒》问世之后或未能得到地方官的足够重视。

  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由吕坤的门生、湖广监察御史赵文炳汇集校刻的《实政录》面世,将吕坤之实用政治主张和为官技术操作和盘托出,惠及后人。《实政录》卷六《风宪约》所含“提刑事宜”52款,为吕坤出任山西等处提刑按察使时所颁告示,约成书于万历十八年(1590年),主要是针对“民生未奠”的六类事项“追呼苦于太滥、问断苦于太淹、拟罪苦于太密、追赎苦于太刻、拘禁苦于太易、隶卒苦于太纵”,这些无不与刑讯相关。其中包括“监禁十款、听讼十二款、用刑四款”,成为《刑戒》的经验依据,再次印证了《刑戒》并非无源之水。

  《刑戒》是否作为正式公文而发放全国不得而知,但在官场却不胫而走,成为明末清初问刑的不二法门。《刑戒》能在明末清初产生广泛影响正是得益于《实政录》的盛名。2013年河南内黄县城关镇发现的一方清康熙十年(1671年)《吕叔简刑戒八章》碑与《刑戒》内容一致,足见地方官问案之依赖程度,更是刻石立碑,以戒来者。(李克玉:《吕坤〈刑戒〉流布略考》,载《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明末清初人董含(1624—1697年)《三冈识略》收录的吕坤《刑戒》一书,仅将“五莫轻打”删减成“三莫轻打”。在董含看来,宗室和官员可以刑讯,不必有所忌讳,比吕坤更激进。同样是明末清初人赵吉士(1628—1706年)《寄园寄所寄》收录的《刑戒》则将“五莫轻打”增加至“八莫轻打”,更加小心地将童生、旧族名门子弟、援例等项生员也作为“莫轻打”的对象,比吕坤更谨慎。同时,还增加了一个类别,即“五禁甚于打”:“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夜间用刑甚于打,决责不如法甚于打,滥禁淹禁甚于打,重罚甚于打。”“禁甚于打”的前两项尚属于用刑,尤其是“夜间用刑”是吕坤所没有考虑到的;后三项显然超出了刑讯的范畴,但是给承刑人带来的痛楚却远大于刑讯。此三项并非赵吉士所处时代之独有,他将其列入《刑戒》肯定是希望把依赖刑讯的三大审判基本要求——“依法裁决、速裁速决、平允裁决”也作为戒律加以重申,便于严格执行。

  董含和赵吉士的不同态度既是代表个人的,也是代表时代的。在明清交替之际,如何最大化地利用明代制度遗产可谓见仁见智,但基本的刑讯技术方案还得参考吕坤的《刑戒》,这显然已经成为当时司法领域的共识,毕竟狱讼之成败关键在于能否娴熟地巧妙地刑讯。清乾隆年间陈宏谋的《五种遗规》将《刑戒》收录并以“遗规”的形式希望后人继承发扬;道光年间徐栋所编的《牧令书》亦辑录了《刑戒》,影响甚广;同治年间胡文炳在编纂《折狱龟鉴补》时便将《刑戒》置于篇首,自言:“即以为折狱者之凡例云。”之所以将其作为“凡例”,皆是因当时问案还是以刑讯为凭借,故而兹事体大,正如《实政录》所言:“迩来鞫狱,只恃严加考掠一法耳,果自信无冤民乎?……夫决狱弗慎,有司之罪。”

  《刑戒》的同类比较与异同分析

  万历二十年(1592年),以《宝坻政书》闻名于世的袁黄经由京东宝坻(今属天津市宝坻区)县令擢升为兵部职方司主事,适倭寇侵略朝鲜,与吕坤所涉的“朝鲜之议”同为一事。在该场战事中,袁黄遭诬陷而削职,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三月离职。《宝坻政书》成书于袁黄离开宝坻五六年之后,故而在吕坤《刑戒》一书之后。然《宝坻政书》卷六《刑书》并未将《刑戒》收入,原因或是该书由袁黄的弟子刘邦谟、王好善编辑,主要是袁黄为政期间的公文、告示、政令和案卷等,为的是如实反映袁黄的治理功业。

  处江湖之远的县令遇到的用刑难题,以天津宝坻为代表的地区主要表现为刑具违制和滥用。袁黄“初至本县之枷有重七八十斤者皆弃去不用,依律造二十斤之枷”,且视情节轻重,刑具不可滥用:夹棍系询刑,非强盗不得妄用。针对当时行刑“五板一换人”的通弊,袁黄规定“用刑虽多,不许换人”,且遵循“宜少不宜多”的原则,“故堂上刑不常用。即用,三板五板足以示惩矣”,总体按照“慎用刑,常终日不笞一人,经月不拟一罪,县中刑具,皆依律改正。民有犯罪者,必反复晓谕,令其悔悟”的方针执行,重申了明代所倡的“明刑弼教”——“主威之道,不在刑罚,而在威仪。”在袁黄看来,刑名之事有四要:“一曰以求生为主,二曰以原情为据,三曰以名义为教,四曰以案牍为迹。”吕坤的《刑戒》正是从技术上来实现“求生”和“原情”的。就此而言,袁黄无非是对此前明代司法和用刑理念与制度的重新强调和执行而已,当时的多数官员往往会打着太祖“明刑弼教”的旗号滥刑,吕坤讥之谓“御世之术穷矣”,故而袁黄着眼于重新阐释“明刑弼教”的实践方式。基层治理的目标还是在于教化,袁黄的主要策略在于对官员提倡记功过格加以教化,对百姓则劝人积善改过,以治心来强化自我修养。在袁黄任宝坻知县的万历十六年(1588年),吕坤出任山东参政,当时他也认为“五刑不如一耻”,且认为民风应从儿童抓起,于是设立社学,颇重启蒙教育。其父吕德胜已著有《小儿语》《女小儿语》(各一卷)等儿童启蒙读物,颇受欢迎,吕坤又作《续小儿语》(三卷)和《演小儿语》(一卷),尤其是《演小儿语》乃史上最早的儿歌集,利用包括河南、山西、山东、陕西等地民间流传的46首儿歌为训蒙之用,寓教于乐,是为“理义身心之学”。这一办法虽更实用,但与袁黄的思路异曲同工。

  不久,吕坤便成为执掌晋陕的地方大员,更需要从具体而微的细节技术上来指导更大范围的下级官员实心用事,这与袁黄所处的一县之狱不可同日而语,此乃高级官员和基层官员在对待政事上的不同立场和身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吕坤也在万历二十年进入中央,先后在都察院和刑部任职,身处庙堂之高,更能认清用刑之奥秘,且更有职责和使命在用刑的经验推广上更进一步,这是吕坤的《刑戒》与袁黄的《宝坁政书》在治理滥刑策略上不同的主因。

  袁黄面对的只是一县之难题,而吕坤需要考虑的是全局之改观。尤其是在晚明滥刑的“乱世”,已经在没有时间等待教化之效,他认为当时需要“下猛药治积久之弊”,以32条的直白戒律试图改变全国刑官“慢而自是者,教而不率者,浮而不注意者,惰而不奋力者,相应以虚文而实之不务者,才短而智虑不足者,庸软而为左右所用者,识昏而为左右所蔽者……”“灭纪法以树私交,怠职业而相玩愒,工机械而丑诚直……”等恶习。以刑讯为能是在下者骄横的表现,放任下官滥刑则是在上者柔懦的明证,故吕坤主张以刚猛矫柔懦。(张学智:《吕坤对晚明政弊的抉发及其修身之学》,《中国哲学史》2009年第1期)《刑戒》又可以视作吕坤政治刚猛的体现,戒律性的技术要点显然比袁黄在宝坻以德行为范的教化更为刚硬。

  (作者单位: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广州商学院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