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仿宋”字体版权的司法保护
2022-09-30 08:57: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晓龙
 

图为文岚簃印书局的“仿古六朝宋体”字样本。资料图片

图为中华书局的“仿宋欧体”字样本。资料图片

  清末西方机械化的铅印术被引入国内,与传统雕版刻印相比其印刷效率极高、印刷量大、价格便宜,很快受到报馆书局等出版机构的青睐,并被大量引进。到民国时期,机械化已成为印刷业的主流,加之排字架、铸字机、纸型等各种先进技术与设备不断被引进或研发出来,使印刷效率持续提升。

  同时,人们根据汉字的特点制造出中文铅活字,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良,掀起了一波接一波的字体研制和创新热潮,使字体造型愈加精美,书写更加便捷。

  中文铅活字在得到广泛应用的过程中,字体版权保护问题受到印刷出版界的高度重视,一般在制作完成后,便会遵照当时著作权法的规定,呈请注册申领执照,以获取版权保护。版权人的维权意识也相对较强,遇有侵犯字体版权时,便会立即诉诸法律寻求保护。20世纪30年代初发生的中华书局与文岚簃印书局之间的“仿宋”字体版权纠纷即是典型代表,双方对著作权法条款的具体法意进行充分论辩,体现出版权司法保护的高度专业性。

  案件起因

  我们今天广泛使用的“仿宋”字体,是20世纪初创制出的一种新型字体,它以宋代雕版刻印书籍中字体为基础设计而成,字形挺拔清秀、美观端庄,给人以舒适悦目之感。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在当时出版界竞相以“仿宋”体印书的背后,开风气之先的两家印刷出版机构,因字体版权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中华书局版权所有的“仿宋欧体”字,源于浙江人丁善之在上海创制的“聚珍仿宋”体。1911年,丁善之与兄长丁辅之拟刊行其父所著《小槐簃吟稿》一书,因对当时通行的宋体铅字造型不满意,于是便广征宋版书籍,亲自仿写创制字体,并将之命名为“聚珍仿宋”体。1916年铸成铅字字模后,丁氏兄弟便在上海成立聚珍仿宋印书局,承揽一些印刷业务。

  1920年“聚珍仿宋”方体、长体两种字模完成后,在内务部以“仿宋欧体”呈请注册并领有执照。“聚珍仿宋”体笔画秀丽雅致,广受印刷出版界赞誉。1921年聚珍仿宋印书局被中华书局并购,成为中华书局新设的聚珍仿宋部,主要承担一些重要典籍的印刷工作。

  文岚簃印书局始于1903年英静斋在北京和平门外创设的文岚簃古宋印书局,最初只是一家刻字铺,主要刻印一些名片。1917年该局开始设计并手工制作古体仿宋铅字,到1924年时已初具规模,“工厂内部分铸字、排版、印刷、装订四部”。1926年,文岚簃已发展为一家中型印字馆,除承印各类书籍外,还制造出售各种规格的仿宋字体铅字字模。文岚簃的字体也是仿效古代字体尤其是宋体字而成,字形美观精妙,大小完备,遂以“仿古六朝宋体”为名,呈请注册并领有执照。

  由于中华书局的“仿宋欧体”与文岚簃印书局的“仿古六朝宋体”均为仿效宋体字而来,字形之间难免有相似之处,故中华书局认为文岚簃印书局的仿宋字体铜模侵犯其版权,随即诉诸法律请求保护版权。

  行政申诉

  民国时期实行版权注册取得制,而非自动保护原则。注册登记是版权取得的充分必要条件,作品唯有先向中华民国内政部注册登记并领取执照后方可享有版权。因而中华书局最初并未向法院起诉,只是呈文内政部请求吊销文岚簃“仿古六朝宋体”的版权注册执照。

  1929年4月8日,内政部驳回了中华书局的申请。内政部认为宋体字是中国古代文化遗产,中华书局仿制宋体铅字只能就该项字模享有版权,不能认为宋字体为其专有,况且文岚簃所制的仿宋字模系另用仿写手法而成,并非翻刻摹制中华书局字模。而且通过调阅两种字体样本比对可见,一则工整挺秀、一则疏散放逸,字态不同、手法迥异。根据1928年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就他人之著作阐发新理,或以与原著作物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者,得视为著作人,享有著作权。故内政部认为文岚簃所制仿宋体字模,系自行阐发新理并以与中华书局不同之技术制成,核与著作权法规定并无不合。

  中华书局不服,遂又以文岚簃字体铜模原本亦名仿宋字体,后因涉讼而更名为仿古,此举显然为试图掩饰冒仿之实情,故再次呈请内政部注销其版权登记。

  1929年9月1日,内政部也再次驳回了中华书局的申请。内政部认为根据报载可查,文岚簃更名在1928年6月,而涉讼在10月,故更名事项难以认定为冒仿之反证。且著作权法上的仿制,是指他人以同一方法制成与某种著作物同样之著作物,通过详核两种字模可知,二者笔画不同、形态迥异,无法认定文岚簃所制字体即为冒仿中华书局字样而来。

  司法诉讼

  两次行政申诉被驳回后,中华书局于1930年以侵犯其字体版权为由将文岚簃印书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中华书局胜诉,文岚簃侵权事实成立。

  宣判后,文岚簃不服提出上诉,并聘请著名大律师江庸出庭辩护。江庸认为,两种字体均是仿效古代文字刻制而成,各有其特点,应各自拥有独立版权。

  同时,法庭就双方字体印制而成的《归去来兮辞》一编,聘请北京大学教授、著名金石学家冯汝玠先生进行鉴定。冯汝玠经过鉴定后认为,两种字体在结构上有疏散与紧凑之别,在用笔上有活泼与朴拙之异,字体笔画不同之点不胜枚举。

  最后,二审法院判定两种字体存在显著不同,侵权行为不能成立,改判文岚簃胜诉。

  宣判后,中华书局不服,又向河北高等法院提起上告(即三审)。

  1932年4月18日,河北高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告。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从独创性、注册名称与字体差异等方面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宋体字是古代文化遗留物,以铅字活板印书来自外国,并为现在所通用,均非上告人中华书局所独创。上告人认为方、长二种字体为其独造,实际上正文与夹注用字各不相同由来已久,方、长二体仍是因袭古法,上告人除就原著作物制成现品外,并无足显其独创性之处。另外,上告人注册执照上载“仿宋欧体”,而文岚簃执照上载“仿古六朝宋体”,双方所仿制者虽出于同一源流,但名称显非一致;且上告人注册时指明为欧体,自可断言除此之外尚有其他字体存在;再就形态观之,两者体样各成一派,不能认定为仿制。故双方于仿宋结果所制成之美术品,各具独立技能,均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相符,各自独立享有版权。

  案件评析

  该案是近代字体版权司法保护的典范,其审理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仅法院作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而且有大律师参与辩护,大学者进行专家鉴定,充分体现出版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中华书局最后虽败诉,但其竭尽全力争取版权利益的态度,以及文岚簃印书局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均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回顾这桩历史陈案,民国时期权利人对自身版权价值的高度珍惜与通过法律途径充分论辩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值得肯定,也为当下数字化时代进行字体版权保护带来有益的启示与反思。

  该案的裁判要旨是1928年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即以与原作品不同之技术制成美术品者享有版权。说明法律保护的是制成品,故他人就该原作品另有制作,且与已制成品不相同,各有其独立技能与手法的,不能认定为侵犯版权行为。

  辩护人江庸先生是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该案也触发了他对此问题的较多思考。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他专门撰写了《仿宋字体活字应否享有著作权》一文,刊登在1935年第十二期的《法律评论》上,进一步深入阐述了仿宋字体的版权问题,以及应如何对待古代遗留文化的专有与共享等问题。

  版权司法保护在民国时期对打击侵权活动、明确权利归属、化解矛盾纠纷和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案中法院认为,对仿宋字体的设计不应存在垄断,只要以不同方法和技术确保字体的原创性都会受到版权的保护。司法机关对版权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的精准阐释与准确适用,于无形中鼓舞和激发了其他设计者的创新动力,此后又相继出现了多种风格各异的仿宋字体,极大地促进了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