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为保障,推动合宪性审查实质化
2022-10-31 15:41:21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张智全
 

  10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等多项法律案。在立法法修改方面,草案明确了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对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并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合宪性审查不是一个新话题。2016年9月,内蒙古一名律师发现,三年多前某地检察机关对一名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逮捕”决定,所依据的相关司法解释“出身”有问题,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出《申请审查建议书》,要求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几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通知,即日起不再执行该司法解释,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合宪性审查的建议不时被提出,表明执法司法实践中法律冲突的情况客观存在,必须予以切实解决。

  现在,随着立法法修正草案将合宪性审查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标志着合宪性审查正式步入实质化阶段。这对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有效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切实维护宪法和法治权威,不让普通公民为法律冲突的代价买单,具有深远的意义。

  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和方式对法律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旨在解决法律冲突问题。鉴于执法司法实践中法律冲突的问题已经凸显,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将规范立法活动作为重要立法意图,释放了消除法律冲突不良现象的强烈信号,合宪性审查从此被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议程。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稳步推进,一些与宪法原则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被依法修正或废止。比如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审查,促使最高法出台了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新司法解释,终结了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同命不同价”现象,实现了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不过,如果仅靠最高立法机关将合宪性审查纳入工作议程,而没有立法上的兜底保障,合宪性审查终究只能起到治标作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对违背宪法精神和上位法原则的各种法律规范作出实质性审查,已经势在必行。

  此次提请审议的立法法修正草案,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理念,既对合宪性审查明确了程序和审查对象,又对合宪性审查的处理主体予以了具体规定,解决了过往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处理主体和审查法律法规对象不明、处理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这些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若能获得通过,必能有效推动合宪性审查的实质化,从源头上釜底抽薪地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让法律法规接受合宪性审查,消除其对宪法精神、原则贯彻的“梗阻”,立法的兜底保障不可或缺。此番提交审议的立法法修正草案,是立法保障合宪性审查实质化迈出的重要一步。立法机关应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性务实态度,充分吸取各方智慧,进一步对草案修改完善后,及时审议通过,为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夯实法治基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