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构建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大格局
2022-11-07 08:44: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杜前
 

  以数字化改革系统重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构建起多跨协同、整体智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大格局,已成为考验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立足数字时代发展形势,以数字化改革系统重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构建起多跨协同、整体智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大格局,已成为考验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力的关键所在。

  一、聚焦形势任务,深入把握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政与司法手段双轨并行的保护模式,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的惯常做法。应当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重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多头分散、行政裁决和司法裁决理念或有冲突等原因,知识产权保护叠加一定程度上存在效果抵消的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领域新类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且更具有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需要及时予以回应,司法与行政手段双轨并行、“各自为政”已不能满足要求。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我国知识产权未来15年发展格局作出重大顶层设计,要求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同年10月,国务院在《“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又将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机制作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要求内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要立足国家战略高度和数字时代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找准角色定位,强化规则引导功能,通过加强对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确立一系列裁判标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导向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示范和有效指引。同时,要认识到新的竞争行为、新的经济模式层出不穷,司法还应保持和现实的积极对话与良性互动,始终保持谦抑性。并且,要不断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促进司法、行政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和协调,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双轨融合、整体智治的多跨合力,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保障。

  二、坚持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系统要求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必须打造专业化、一体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高效、便捷、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以凸显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司法手段在适用主体、适用标准、适用程序等方面明显不同,各有利弊。如何依托数字改革,构建跨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关键在于坚持系统集成思维,处理好三对关系。

  首先是内与外的关系。协同工作机制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内外兼修。就外部而言,必须厘清头绪,明确行政、司法的权责边界。就内部而言,“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和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以及案件管辖集中化、人员专业的机制构建,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专业化和统一性的问题,与此同时,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同样需要整合调整,理顺权限和范围,形成模块化运作。

  其次是统与分的关系。协同,就是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统筹部署,实现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衔接顺畅、高效有序协作,通过与行政部门、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同,积极培育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分”并不是在协作部门之间区分主客体,而是要互为主体,通过数据的有效归集流转打通各部门业务流、决策流、执行流,链条化、闭环化开展协同工作,形成数字保护网络。

  最后是公与私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一种私权,但有别于一般的物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私权利益最大化,又要鼓励创新活力,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这就要求协同保护机制在调动社会公共资源时,必须把握好公与私的关系。譬如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如果权利人不能完成举证,将要承担败诉风险。此时司法机关可以将初步线索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取得相关证据。但应明确的是,私权保护的基础本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是构建协同保护机制合法性的逻辑基础。

  三、瞄准实战实效,全力构建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践路径

  民之所需,改革所向。大数据时代,构建知识产权多跨协同保护要立足数字改革特点,坚持问题需求导向,按照横向流转执法司法数据、纵向贯通诉讼全流程的思路,科学谋划多跨协同应用场景,从四个方面重塑整合,以实战实效构建知识产权协同大保护。

  一是畅通诉前纠纷解决渠道。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和拓展专业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选择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并以在线形式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申请、办理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反馈、归集司法确认结果,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全流程”闭环机制。

  二是解决诉中事实查明难题。知识产权领域中,“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一直是困扰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难题。通过集成各单位业务和数据,提供统一的侵权事实查明、损害赔偿参考、类案关联推送服务,能够有效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从根源上遏制知识产权侵权。同时,通过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举措,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

  三是重塑生效裁判执行机制。依托“大综合一体化”执法主体和权限向基层下沉的有利条件,搭建信息互通应用场景,可探索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履行停止侵害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机关日常执法检查,实时反馈检查结果,切实解决知识产权语境下“判实未执”、重复侵权等问题。另外,还要增强适法集约化效果,加强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发现汇总、协调研判、意见反馈等工作,推动建立跨部门类案要件指南,促进执法尺度统一,打造知识产权人才库,提升专业技术事实认定质效。

  四是增强“三审合一”保护动能。利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优势,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刑事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的一体化移送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引领和导向作用。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和刑事罚金等方式,严惩侵权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要构建立体监测预警体系,借助大数据智能分析和深度应用,对可能产生批量维权或存在恶意侵权行为的,实时发布预警信号,建立多主体、全方位的“双向预警+联合检查”模式。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