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拖贷款未偿还 法院判决促履行
2022-11-09 15:10:45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被告萍乡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违约情况等,被告谢某某为本次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谢某某与原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因无法正常还款,先后与原告签订四份《借款延期协议》,延期后的最后还款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萍乡某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萍乡某某公司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萍乡某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被告谢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萍乡某某公司、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