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三个因素
2022-11-10 09:37: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姬广勇
 

  繁简分流是符合民事诉讼规律的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公正和经济平衡的制度保障。在纠纷解决需求无限与司法资源有限的困境下,繁简分流是司法权运行内部优化的必由之路和必然举措。但实际审判中,存在对诉讼经济原则理解上的不统一、对案件疑难复杂标准认识上的不统一,以及在审判程序适用操作上的不统一等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对诉讼经济原则的不同理解

  民诉法中确立诉讼经济原则,其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应当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程序正义、追求发现事实的基础之上,既要考虑时间的消耗,也要考虑物质的消耗,体现不同侧面、不同特色,是一种综合、衡平后的效率。因此,在速裁快审模式下,法院如何去平衡当事人对诉讼经济的追求以及法院对审判效率的追求至关重要。笔者建议如下:一是发挥和强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充分合理运用诉讼指挥权,在整个诉讼进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程序释明,并合理安排适宜的案件进入正当的程序;二是科学合理考核审判效率,设置合理的效率指标良性区间,而不是一味追求快审快结。

  二、对案件疑难复杂的不同认知

  精准识别“疑难复杂”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的前提,但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共识。关于案件疑难复杂,顶层设计主要定位于法律适用上“质”的疑难,而基层法院则无法回避查明事实上“量”的复杂。基层法院除了考虑法律适用上方法论的标准之外,还考虑查明事实上的审判负担。因此,一要坚持法律区分标准,在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上,强制适用的标准上还是要以定量(一定数额的标的一律进入)为原则,以定性(到底复杂不复杂)为例外;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程序转化和当事人异议权来解决案件分流不精准的问题;三要坚持因“案”制宜,在审判过程中,需要针对具体案件,结合审理对象(诉讼标的)的复杂度,交由法官自主判断案件的疑难复杂。

  三、对审判程序适用的不同操作

  在整个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非诉矛盾纠纷化解程序可以替代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诉前调解、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以及简易程序合议制也不是不能替代和转化,没有截然分明的适用边界。在审判工作实际运作当中,各个法院理解不同或者工作重心不同,就会导致具体程序适用的力度和范围不同。所以,如何针对具体矛盾纠纷在适用程序中适当排序,以及如何发挥某一具体程序应然和理想的功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因此建议,一是外借助力,切实发挥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比如打造真正有用高效的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商事调解组织的作用等;二是内挖潜力,真正激活“沉睡”的一些程序,比如重新审视督促程序的功能承担与程序设计,借鉴域外经验,在审查标准、程序救济以及实施主体上可以重新设计,可以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分流大量矛盾纠纷;三是协同互动,切实做好各个程序之间的衔接和转换,积极管理诉前调解,提高介入度和融入度,提升诉前调解实质化解纠纷的功能,并合理引导和指导案件分流,避免脱节,以达到各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