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商品应符合完好标准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沈某某诉雅佳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11-10 09:56: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品完好是网购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条件,否则消费者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网购花瓶后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如请求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应不予支持。

  【案情】

  2022年2月16日,沈某某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雅佳百货店经营的淘宝店铺“雅佳生活”购买了名为“北欧花瓶摆件防摔客厅插花鲜花长枝透明高款落地马醉木富贵竹花瓶”的商品,其中型号圆柱口径15高30(厘米)[VR150—300]共16个、型号圆柱口径10高30(厘米)[VR100—300]共32个、型号圆柱口径12高40(厘米)[VR120—400]共16个,订单号为:2473456071645724956,实际付款金额共计5800余元。2月17日,雅佳百货店按照沈某某指定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发货。2月20日,快递送达给收货人。

  2月26日,沈某某就涉案商品全部发起了退货退款申请(原因:尺寸拍错/不喜欢/效果不好)。雅佳百货店同意了本次售后服务申请并确认退货地址。2月27日,沈某某通过德邦快递退货。3月1日,雅佳百货店以退回的货品已经影响使用为由拒绝退款,同时附上验货照片及视频。后淘宝小二介入,经双方举证后,淘宝小二驳回售后服务,维权定性:退货商品影响二次销售。

  根据雅佳百货店提交的3月1日查验涉案商品退货时的照片及视频显示,随机拆开的多个花瓶留存有水渍。根据双方旺旺聊天记录显示,3月1日,雅佳百货店告知沈某某:“这边收到花瓶了,这些全被用过,而且很多里面都有水”,并发送了花瓶有水的视频。

  庭审中,沈某某自认为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其为婚礼中装水并插花而购买涉案花瓶,花瓶确实在婚礼中使用过,但花瓶现在质量没有问题,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日内申请退款,要求按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由雅佳百货店承担退货运费。

  【裁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沈某某虽然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雅佳百货店提交的查验退货快递的照片及视频显示,退货的涉案产品普遍留存有水渍;针对沈某某、雅佳百货店就涉案商品是否完好引发的退货退款纠纷,淘宝小二介入后的客服执行方案为驳回售后服务、维权定性为“退货商品影响二次销售”;庭审中,沈某某亦自认存在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对此,应认定涉案花瓶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故沈某某的退货主张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沈某某要求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应不予支持;沈某某要求雅佳百货店承担退货运费的诉请,亦没有相应依据,亦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1.消费者在采用网络方式购物时,有权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考虑到消费者在采用网络方式购物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这样一种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

  2.七日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的退货。需要说明的是,“无需说明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根据上述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的前提。那么,如何确认商品是否完好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七日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该规定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退货提供了指引。

  3.“商品不完好”的判定。《七日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同时,该条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如“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但该条关于商品不完好的标准并不能涵盖种类繁多的商品,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回应,如本案争点即是网购花瓶装水插花使用后是否属于完好?本案证据显示,沈某某存在为婚礼装饰使用花瓶并装水插花而购买花瓶,且使用后花瓶仍残留水渍的行为,这明显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的范围,按照一般公众的观点,花瓶已不是全新的,造成商品价值较大贬损,进而影响第二次销售,应视为商品不完好,是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

  本案案号:(2022)浙0192民初2837号

  案例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蓝仙明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