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规定》 扎实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职责
2022-11-12 09:01: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巡查是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重要措施。为适应新时代形势需要,强化内部监督,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年10月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2年2月25日印发《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各地法院更好地执行新修订的《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司法巡查制度的探索和发展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借鉴党内巡视制度,决定在法院系统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巡回检查。2010年10月,在总结司法巡查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暂行规定》。这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制度正式建立,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队伍建设、司法业务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正确有效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派出32个司法巡查组,完成了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首轮司法巡查任务。司法巡查组坚持将“摸清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发现各类问题242个,向被巡查法院提出整改建议122条。

  2013年以后,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司法巡查工作进入探索调整时期,先后聚焦“四个着力”“审判管理及司法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重点任务对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监督检查。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督察部门被赋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决定情况开展司法巡查”的职责,这为开展司法巡查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反馈工作的意见》,对司法巡查反馈和整改程序予以规范,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巡查规范化奠定了基础。2022年2月,经过1年的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印发《规定》,对司法巡查的概念和原则、内容和方式、程序和步骤、纪律和责任予以规范。经过多年的探索调整,司法巡查制度得到重塑并趋于完善。

  实践充分证明,司法巡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是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上级人民法院履行对下级人民法院协管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

  二、把握修订原则和内容

  新修订的《规定》共五章二十九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二章内容和方式,包括第五条至第六条;第三章权限和程序,包括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纪律和责任,包括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一是把握修订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体现新时代特征,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司法巡查工作基本原则,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司法巡查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人民立场,要求司法巡查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及依靠群众的工作原则。注重衔接配合,既与中央有关单位要求相衔接,体现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决定的全面监督以及突出业务监督特点,又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督察工作意见、审务督察工作规定、开展政治督察工作通知等政策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保持衔接及区别。同时,既对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司法巡查实践经验做法梳理总结确认,也为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预留空间。

  二是把握司法巡查内容。根据职能职责定位,结合近年来司法巡查实践经验,并吸收有关地方法院意见,《规定》第五条明确司法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等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开展审判执行及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等情况;坚持司法为民,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制约监督体系等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派出司法巡查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需要司法巡查的其他情况。

  三是把握司法巡查方式。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意见明确要求,要坚持立足于常规司法巡查,灵活运用专项巡查、机动式巡查、巡查“回头看”等方式,增强司法巡查的覆盖面和实效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常规司法巡查方式和专项司法巡查方式。常规司法巡查主要是围绕《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进行巡查。专项司法巡查主要是就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事项、重点问题进行巡查。机动式巡查主要是按照“哪个地方问题反映突出就去哪个地方”的原则,发挥“小队伍、短平快、精准实”的优势,采取灵活机动的时间、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司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方式。

  四是把握司法巡查程序。《规定》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对司法巡查准备、实施、报告、反馈、整改等程序的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准备阶段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司法巡查组,向被巡查法院印发司法巡查通知等。实施阶段要求司法巡查组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听取情况汇报、个别谈话、实地检查、接受信访举报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精准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形成司法巡查报告。报告阶段要求派出司法巡查组人民法院党组要及时审议司法巡查报告,研究提出意见。反馈阶段要求根据派出司法巡查组人民法院党组审议意见,及时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并可视情向有关单位通报司法巡查情况。整改阶段要求被巡查法院根据司法巡查反馈意见在1个月之内报送司法巡查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之内报送司法巡查整改报告。

  三、抓好《规定》贯彻落实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各地法院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充分认识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抓好《规定》要求的贯彻落实。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发挥司法巡查职能作用。开展司法巡查工作,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不仅要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协管监督,完善人民法院双重管理体制机制,避免出现“两不管”“双虚化”现象,更要强化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在各级人民法院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切实严格公正司法,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提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水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各地法院要充分结合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规定》要求,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周密部署本辖区的司法巡查工作,有效发挥司法巡查职能作用。

  二是不断探索创新,提升司法巡查工作整体水平。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政策指导、会议指导、调研指导等方式,以及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不断加大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提高辖区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整体水平。要探索建立司法巡查上下联动机制,推动上下级法院同步开展司法巡查,充分发挥司法巡查整体效能。

  三是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司法巡查与巡视巡察监督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巡查与地方党委巡视巡察衔接协调工作,印发相关文件,提出具体要求。要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通知的要求和有关上级法院配合参与巡视巡察下级法院工作意见的要求,积极与地方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联系沟通,加强司法巡查与巡视巡察的衔接配合,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效应叠加,发挥巡视巡察对司法巡查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以及司法巡查对巡视巡察的补充、拓展和延伸作用,推动建立司法巡查、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监督格局。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