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亢公使钱案说起
2022-11-18 08:51: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祝悦
 

  北宋有位文官出身的武将,其在西北战场立下了赫赫战功,但是却屡遭弹劾,几度起落,此人就是张亢。围绕张亢,一个极富争议性也是对其本人进行研究时始终无法回避的事件,便是公使钱问题。何为公使钱,就是宋朝各级政府机构的办公经费。

  《宋史·张亢传》对其评价,“亢好施轻财,凡燕犒馈遗,类皆过厚,至遣人贸易助其费,犹不足。以此人乐为之用。”即张亢用公使钱招待宴请游士,且花费颇多,因库银不足,又派人“贸易助其费”。张亢的行为在一些士大夫官员的眼中并不合乎规范。“燕犒馈遗,类皆过厚”的行为,也给张亢坎坷的职业生涯埋下了伏笔。

  庆历二年(1042年),范仲淹推荐张亢出任四方馆使、泾原都部署、经略安抚招讨使兼知渭州。但不久,张亢就与新任陕西四路都总管兼经略安抚招讨使郑戬意见不合。郑戬其人,史书的评价是遇事果敢必行,任性近侠,严刑峻法。他早年追查冯士元非法牟利案时,就直接扯出了宰相吕夷简父子、知枢密院盛度、参知政事程琳、御史中丞孔道辅、天章阁待制庞籍等人。郑戬一直觉得陕西官场不干净,尤其在公使钱这一问题上。到了陕西,郑戬即展现出自己的雷霆手段。

  庆历三年(1043年),郑戬一封奏疏告发张亢、滕宗谅在陕西任职时滥用公使钱。一时间震动朝野,这一事件也演变为庆历初年的政治大案。次年,张亢与同僚滕宗谅一度被收于邠州(今陕西彬县)监狱。张亢当初得参知政事范仲淹举荐,范仲淹亦深知张亢为人和前线情形,便主动为其担保。张亢遂得免于牢狱之祸。

  庆历四年(1044年),张亢被免去引进使之职,降为四方馆使、本路钤辖。庆历八年(1048年)七月,新任陕西转运使上报朝廷称,经调查,张亢“公使钱旧案”纯属冤案,张亢只是借用公使钱买物,事未发前,已还纳讫,并无谋私取利之实。张亢这才得到平反。

  不过能够看到,张亢在这一事件中并非没有责任,至少其在使用公使钱的时候,确有不当之处。如将库银去做贸易营利、用公使钱资助游士。从范仲淹为张亢所作辩护来看,当时对公使钱的挪用、过用现象已十分普遍,以致成为公使钱制度结构性的顽疾。挪用相较于私用和过用而言颇为特别,大多数时候只要不直接涉及获取私利,朝廷并不会过于追究。宋仁宗在《赐陕西四路沿边经略招讨都部署司敕》中就明确表示,只要去自润之私,并旨在均惠于众,就可以从宽处理。这也是张亢能够免牢狱之祸,仅作降职处理的一个关键因素。但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公使钱滥用事件层出不穷。

  最初公使钱制度的出现,或是方便办事,但是对此制度的执行,与设立初衷并不相符。当把公使钱的使用规范简化到不谋私利即可时,那就为挪用、过用提供了巨大的操作空间;当公使钱的使用权限在官员手中时,是否规范使用就仰赖于官员自身的道德修养了。而这也往往易引发道德观念不同的官员之间的对立,甚至成为党争的工具。对公使钱制度的设计和改革,至今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