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取保候审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2022-11-25 09:01: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切实维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准确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以保障严格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切实维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要树立人权意识,规范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两高两部”出台《规定》,对取保候审工作进行细化和规范,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要求,也是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需求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要明确职责权限,细化适用规则。在贯彻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规定》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规则作了进一步细化。

  据此,人民法院要以《规定》为纲,明确取保候审的对象是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要明确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即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等三种情形,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便于执行机关顺利执行;要明确简化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审批程序,以减少对被取保候审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要明确保证金退还的便利途径,即经被取保候审人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可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以便捷的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要明确“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为分别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要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作用,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健全取保候审执行与监管制度方面,《规定》作了进一步阐述。

  依据《规定》,人民法院要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交往和活动范围,准确掌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这既是司法实践操作的需要,也是被取保候审人知悉并遵守自己活动范围的需要;要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及时限要求,以及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督促被取保候审人按时报到并依法接受监管;要明确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措施,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例如,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尤值一提的是,《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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