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生态环境法治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2022-11-25 11:12: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惠诗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报告进一步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相较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则强化和升华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地位和重大使命。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指引下,健全生态环境法治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也是将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落到实处的法治化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和健全提供了坚定的政治基础与强大的理论武装,始终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和健全的根本遵循。

  加强党全面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重要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增加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等内容。新时代十年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党中央颁布了数十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效推动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的跨越式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具体规定更是补充法律之不足、促进法律之实施,部分还可能转化为法律,对我国未来生态环境立法起到引领作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多部党内法规的相继颁布,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过程,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重点领域,“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载入“生态文明”,确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至今,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已达到30余部,并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保护等单行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作出了基础制度贡献。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从“以污染防治为主,以城市环境治理为主”的立法现状出发,以系统性、整体性思维整合完善提供统一的生态环境法律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要求将为我国正在编纂的环境法典工作带来新的动力,注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世界观,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为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和守法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坚持生态环境严格执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武器。新时代十年来,尤其是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生态环境执法条款“长牙”,生态环境部门也用最严格的执法手段保障生态环境质量。在经济保持较高增速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显著增强。2015年,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环保部门累计查办重点案件超过17万件,同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极大地发挥了生态环境法治的震慑作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夯实责任担当、强化督察问责、实现标本兼治。在继续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执法工作的同时,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提升生态环境保护铁军能力素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努力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生态环境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推进体制改革,形成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格局,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效能的体制机制问题,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体系,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突破。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约192.9万件;2018年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20.9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35.2万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了严厉打击,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环境资源领域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余部司法解释,明确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6个指导性案例、24批260个典型案例,统一了环境司法裁判尺度,发挥了指导性案例的统一法律适用功能,保障了“美丽中国”建设。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指引下,践行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理念,积极探索环境司法工作机制创新,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发布典型案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司法理念。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值此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关键时期,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不断完善健全生态环境法治,为实现“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将展现在世人眼前,中华民族也将以更加自信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