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努力提升司法斗争本领
2022-11-25 11:2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姬广勇
 

  因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关于斗争的含义,主要有在矛盾双方冲突中,一方力求战胜一方以及努力奋斗的意思。我的理解,斗争并不是暴力的争夺,它是化解矛盾、调解纠纷、解决问题以及自我革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根本方法和路径。司法中的斗争,直接面对矛盾的处置,是“斗争之上的斗争”,因此更需要斗争的精神、斗争的勇气和斗争的本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关于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志气、骨气、底气,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铿锵的话语、郑重的嘱托,激励出共产党人的斗争精神,激发出共产党人的斗争气魄。

  什么是斗争精神?首先是要善于自我斗争。一是要有思想上的自我斗争精神。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和虚无,树立起积极向上意识,才能充满力量,才能有好的精神状态,才能有“志气、骨气、底气”;二是要有行为上的自我斗争精神。在行为上、在工作中,要勇于克服不良习惯,克服畏难情绪,才能“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知难而进、迎难而上”。

  其次还要善于对外斗争。任何事业都是在矛盾中发展和前进的,事业发展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敢于直面问题,勇于剖析问题,善于解决问题。斗争的目标是胜利,是利益的维护或者衡平,因此要不畏强敌、不惧风险、直面挑战,敢于斗争,勇于胜利。

  关于司法工作中的“斗争精神”,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要敢于同“非正义”作斗争。法官要增强独立思考和依法判断的能力,在审判中要有自信的力量和权威的底气,要彰显司法的勇气和担当。要敢于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要敢于同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发出司法的最强音,彰显公平正义。

  二是要敢于同“不作为”作斗争。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切实担负司法责任,消除不担当不作为、不积极不主动的行为,不断以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和高效的裁判方式方法来提升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化解纠纷,坚持做好司法为民的群众工作,善于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增强群众认同度和司法公信力。

  三是要敢于同“不廉洁”作斗争。司法廉洁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要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敬畏党纪国法,坚守党性原则,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做一名让党和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官。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