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 两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2-12-01 10:2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规避支付劳动报酬,涉案金额达269万余元。11月30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1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承建的菜园集1号村台第五标段的民建工程。被告人周某1、周某2分别系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周某1、周某2将山东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公司的工程款中的人民币300余万元,转移到其他地方使用,并逃匿外地,拒不配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致使拖欠农民工资人民币2699427元,长期未能支付。

  被告人周某1、周某2于2022年2月23日接到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7时30分之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周某2积极筹集资金,截止2022年9月12日,已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1、周某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完毕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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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力度,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亮剑”,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