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法院“零容忍”惩治虚假诉讼 2人获刑
2022-12-06 10:37: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军
 

  聂某、钟某为获得非法利益,不惜“剑走偏锋”,合谋虚构千万债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并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最终露出马脚。

  12月5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最终结果:被告人聂某、钟某犯虚假诉讼罪,均获刑罚;原民事调解书经再审、二审后,已被撤销;原抵押财产变现提存款近期将进行第二次分配。

  2017年8月,聂某受委派到某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处理该公司停业善后事宜。聂某作为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该公司对某电子公司只享有真实借款291万元的情况下,却动起了歪心思。聂某经与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合谋,虚构两笔借款1030万元,然后持相关证据向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电子公司偿还典当公司借款1321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钟某的委托律师代其出庭应诉,对原告起诉的虚假债权予以认可,并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电子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典当公司的借款本金1321万元,利息711.3万元,共计2032.3万元;典当公司对抵押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变现款优先受偿。”该院对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2017年11月,电子公司资不抵债,被枣阳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2018年2月28日,聂某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向电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

  管理人审核该笔债权时,发现破产企业财务账册没有相关记录,遂申请法院调查该笔债权的银行交易记录。

  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经调查发现,典当公司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二人犯罪事实。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聂某、钟某提起了公诉。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钟某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据此,一审判决聂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钟某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不久,该民间借贷案经襄阳市某区法院再审、襄阳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判令电子公司偿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驳回典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12月5日,枣阳法院负责破产审判的法官介绍,近期,电子公司管理人将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对提存的抵押财产变价款进行第二次分配,使得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获得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到27%左右,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枣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审判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合力。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