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引发合同纠纷 法院悉心调解促履行
2022-12-08 16:24: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桂荣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城固县某食品厂主营生猪屠宰业务,2020年,被告山东某工程公司派业务员到原告处推销污水处理设备,双方签订《污水处理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被告于2020年12月将设备运抵原告住所地并安装。原告称,设备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转,此期间正值原告生产高峰期,原告只有雇佣吸污车向外拉运污水,给原告造成运输污水损失达39万元。因此,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污水处理设备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现仍在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备,故被告不存在违约,更没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原告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原告尚有剩余货款1万余元未支付,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经过: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涉案污水处理设备质量问题分歧较大,按照程序需对该设备进行质量鉴定,但专业设备的鉴定周期一般较长,加之被告又在外地,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到庭应诉,较长的鉴定周期和被告应诉困难的事实,可能会持续加大原、被告损失,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综合考量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被告,讲明利害关系,敦促被告安排技术人员对设备设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后续正常运转;同时,安排网上调解,通过原被告“面对面”沟通、办案团队“背对背”调解等方式,陈述利弊、分析后果。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支付被告设备余款,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并均履行完毕,实现案结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约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