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12-09 10:58: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为了拒不交纳物业费,有些业主买房后故意迟延接房,或接房后不入住,使房子成为空置房。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业主到底需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呢?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认为个人所致并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遂判决被告小张给付原告物业公司3400元。

  2017年,小张向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期房,建筑面积为70多平方米。购房合同签订后,该开发公司与大庆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此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费用标准为1.924元/平方米·月。

  开发商于2018年通知小张接房,但对方直到2019年才接房。接房后,其缴纳了近1600元物业费。但自2019年起,小张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9年和2020年两年的物业费共计34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2018年还未接房,其就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也就不应交纳物业费,而2019年物业费已经交纳,此后再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原告物业公司未赔偿其楼板内埋部分下的水管断裂,致楼下邻居被浸泡,结果被告赔偿3000元,而这一损失原告至今未赔偿给被告,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居住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被告已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对于被告抗辩其接房时交纳1600元物业费系2019年度的物业费。但经审理查明,被告未按时接房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其应从接房通知规定的期限期满之日起开始交纳物业费;另外,从其提交的物业费票据内容看,已标明系2018年的物业费,故对被告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抗辩墙体裂缝及下水管断裂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应先处理损失后交物业服务费。经查明,这些损失均不是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导致的,其损失不能向原告方主张,故其这一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抗辩其2018年还未入住,也就未享受到物业服务,故其不应交纳2018年物业费,交纳的1600元应从中抵扣。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如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位或某几位业主没入住、不使用,而减少管理成本,故其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即其未及时接收房屋导致其自己未能入住,这并不能构成免交物业费的正当事由。

  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小张给付原告物业公司3400元。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虽然未接收新房导致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绿化等费用,也需要一分不少地支出。

  因此,业主是否实际使用房屋、是否长期空置,这并不影响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作为小区的业主,就有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不应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事由。

  如广大业主若对物业管理费持有异议,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申诉,或通过业主委员会来进行维权,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管理费,而不是通过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抗议,避免因此产生相关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