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融合”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22-12-16 08:56: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胜利
 

  人民法院应当深刻领会司法服务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助力构建“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治理是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深刻领会司法服务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助力构建“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法治为基,稳固振兴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与保障,人民法院应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新时代乡村振兴的法治需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乡村治理。一是强化害农犯罪打击力度。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首要基础,就是要营造安全稳定的乡村社会环境。要聚焦平安乡村建设,依法打击各种危害“三农”犯罪,严惩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暴力插手民间纠纷、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农村黑恶势力,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农村养老诈骗、电信诈骗专项行动,全力维护村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二是优化便农利农司法举措。积极回应乡村民众司法需求,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要全面推行诉讼服务下沉,深度应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探索“立审执”一体化体系,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要深化“一村(社区、校)一法官”工作机制实践,将诉讼服务延伸至村民家门口,让山高路远、行动不便、经济困难的老百姓充分感受司法便利。三是深化涉农纠纷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农村各类矛盾纠纷,是推进和谐乡村建设的有效途径。要将依法惩处与源头治理有机结合,以创建 “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乡村矛盾纠纷预判和排查预警,围绕农业农村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深入调研,总结归纳农村常发、易发、多发案件类型,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

  德治为先,培育振兴动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活动引领乡村文明建设,以乡风文明“软实力”助推乡村振兴。一是规范裁判文书引领育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具有规范、指引、评价、引领作用,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进行释法说理,丰富说理内容、简化说理语言、增强说理温度,不断提升裁判文书的法律认同度、社会认同度和情理认同度。二是严惩失信失德倒逼立德。要严惩败坏社会道德的违法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要强化执行工作震慑作用,充分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举措,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三是加强以案释法助推树德。要充分发挥“小案件”的大效应,采取巡回审判等形式积极弘扬乡村正能量,把赡养问题、邻里冲突等乡村典型家事纠纷的庭审搬到村头巷尾、田间地头,使农民身边事成为普法的鲜活教材,引导基层群众真正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建设良好家风、朴实乡风。

  自治为本,找准振兴核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村级权力有效监督。自治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增强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能力是乡村自治的根本目的。一是要建强组织体系,筑强战斗堡垒。乡村振兴离不开组织振兴。要助推乡村自治组织建优、建强,依法严惩宗族势力暴力干预村委会换届选举,积极为乡村修订自治章程、完善村规民约提供专业性指导,及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回访,促进乡村自治组织合规履职、依法行政。二是要就地育才取才,凝聚先锋力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其关键在人才。要推进司法资源下沉乡村,设立“一村一法官”工作室,邀请德高望重的老党员、退休老干部作为特邀调解员,指导村干部、乡贤等人员充分参与到村民纠纷化解和乡村事务调处当中,推动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和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三是要打造党建品牌,提升干事活力。党建品牌是推动乡村治理工作开展的有力抓手。要深入落实“支部建在庭上”工作要求,强化“一庭一品牌”创建,打造“乡贤+审务”“党建+审务”的人民法庭党建工作品牌,全面开展“法庭联乡村、党建促振兴”等结对共建活动,以“党建+法治”为乡村自治注入新活力。

  共治为径,凝聚振兴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主动融入乡村治理社会大格局,是凝聚乡村振兴合力的有效途径。一是多方参与。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主动嵌入地方乡村基层治理体系,与辖区党委、政府建立“信息通报”“走访联防”“诉非衔接”“诉调对接”“常态化联席”等常态化协同运行机制,形成府院联动、力量整合、综合施策的立体化治理模式。二是多措并举。对涉及“三农”问题、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引发的矛盾纠纷,应建立健全依法提前了解、调解、释法明理等介入机制,防止矛盾激化成诉。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能动作用,针对涉“三农”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从法律角度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提出对策措施,切实增强服务保障全面乡村振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多点发力。要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动对接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村调委会等机构,定期对涉农矛盾纠纷进行联合调处,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当地。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