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构交易信息 构成诈骗被判刑
2022-12-19 10:36: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楚
 

  近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依法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宣告的缓刑部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化名“张颖州”,使用其购买的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并冒用何某的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然后通过拼多多APP的“多多买菜”频道,取得南江县居民谭某某的微信信息。随后,陈某某便使用该微信加了谭某某为好友。期间,陈某某通过微信交流,得知谭某某从事奶制品供货后,便谎称自己从事奶制品批发,并向谭某某发送了虚假的营业执照等照片。

  2021年12月31日,陈某某与谭某某达成了一宗奶制品交易,谭某某按照陈某某要求,向陈某某提供的其“公司”财务杨某某(一洗脚店女技师)的账号转款2万元,谭某某打款后,便多次催促陈某某发货,陈某某为取得谭某某信任,便将其他物流信息发给谭某某。2022年1月4日,陈某某又称其“公司”还有奶制品出售,谭某某便按照陈某某提供的其“公司”财务方义(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银行卡)的银行卡转账1.5万元。此后,陈某某便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并退出该微信,致使被害人无从联系。案发后,陈某某的家人退还给了谭某某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多了解新骗术,提高防骗意识和能力。同时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向陌生人转账汇款,在达成网络交易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平台并在平台内完成交易。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