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优秀传统 汲取智慧力量
2022-12-19 12:46: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照君
 

  在中华五千年灿烂文化中,中华法文化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中华民族的智慧也在历朝历代的司法制度中得以展现。无论是创造性的解决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标准,因孝心感动废肉刑,还是通过时间来检验犯罪造成的最终结果,抑或是通过村长、里正主持的大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甚至是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做出选择的留养承祀制度,无一不是向世人宣告中国智慧的成功经验。

  一、别具匠心,秦以身高定能力

  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结束了自春秋战国以来的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完成灭六国、建一统的壮举。秦以法家思想治天下,素以公正严明著称,但因常年战乱导致户籍毁损灭失者众,如若不能及时收集户籍信息,无法确定年龄,将导致无法准确适用法律的后果。

  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秦朝创造性的以身高为标准确定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根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身高不盈六尺不承担刑事责任。秦延用周朝尺寸,一尺相当于现在的23.1厘米,六尺约为140厘米,基本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可见,诞生于列国纷争的大秦帝国,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展现了中华民族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以人为本,汉废奴隶制肉刑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十三年中,齐太仓令淳于公因罪获刑,其少女缇萦上书文帝,称愿以身为官婢而免除其父之肉刑。文帝悲悯其孝心,下诏废除肉刑。

  汉承秦制,多有酷刑,但汉初民生凋敝,人口稀疏,如不进行刑罚改制,休养生息,不仅会导致国力衰败,也会影响政治稳定。为此,汉初文帝废肉刑,景帝轻徭薄赋,文景之治为大汉王朝开启了强国富民之路,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亲民爱民的思想。

  三、静观其变,唐立保辜明罪责

  所谓保辜制度,是指因斗殴伤人,被告要在一定期间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未死亡,被告则按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唐代以前我国已经有保辜制度,但《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保辜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合理的规定。按照是否使用工具、受伤程度不同分别给定10日、30日、50日的保辜期。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平复,应减轻被告的刑罚,但如因伤致残,则不可减刑。

  保辜制度的确定,不仅为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提供了相对客观合理的判断标准,也为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提供了足够的时间缓冲,很好的体现了“缓和性”、“主动性”和“互惠性”。不仅是当时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也为今天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中国智慧。

  四、以和为贵,明设申明亭调解

  公元1372年,明洪武五年二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诏命各地设申明亭、旌善亭,分别张贴恶人恶事、善人善事,起教化民众之责。同时,每里推选一名德高望重之人掌教化,尊其为“老人”,凡涉及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事宜,须先经由老人、里甲先行处理,不可直接告官,否则杖六十后发还老人处理。

  申明亭作为民间调解的半官方机构,在乡村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维系中央集权下的小农经济体制,还提现了“无讼是求”的思想,对于推进息诉罢访,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起到了助推,也是今天我们构建大调解制度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五、法外容情,清定承祀安民心

  自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天下以来,法与情就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法律之外提现人文关怀,清代留养承祀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清雍正年间,为解决独子犯死刑后无人养老的社会问题,将经过会审后的死刑案件中的独子由死刑变为重杖后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得以侍奉父母长辈,体现慎行的思想。

  纵观中国法制史,凡是流传下来的优秀制度,无一不是在体现仁爱与智慧。在今天,我们更需要在传统中华法系中寻根逐源,创造性地转化中华法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智力支持和文化底蕴。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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