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
2022-12-27 09:07: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雅慧 黄嵩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向张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亲自出庭接受询问。

  在该起案件中,合议庭认定张某的投资款项支出及回报情况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但此前由于只有张某的代理人到庭,对一些关键事实说不清楚,提供的证据亦不够清晰充分,导致相关事实难以实质查清。

  考虑到张某本人对投资过程和损失情况最为了解,为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张某本人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开庭当日,张某本人亲自参加线上庭审,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对质,合议庭查清了本案证据中未能完全反映的相关基本事实及细节,获取了当事人亲历所知的陈述,帮助法院查明了案件事实。

  这一微创新,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如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未亲自到庭,仅凭薪金欠条主张权利,而被告提出异议(如主张欠条内容不真实、已向原告亲属付款等),这种情况下若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仅凭原告出示的单薄证据甚至孤证就判决对方败诉,可能会引发裁判是否公正、法官是否尽责的质疑。

  广州法院《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又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契合“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繁简分流理念,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据悉,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广州中院还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意见》,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签发、保证书签署和宣读、交叉询问对质等程序,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维护司法实体公正。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