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为何频陷知识产权侵权“怪圈”?
2022-12-27 10:25: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宁 陈露佳 张小玲
 

  老居民楼下的小店、街头巷尾的便利超市、城郊乡村的小卖部……随处可见的零售商店,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近几年,随着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市大超市、大型连锁商场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后,开始向这些中小零售商店转移。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 越来越多的中小型商场、超市、个体工商户等,因侵权而站上了被告席。

  销售假冒名牌红枣,商家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红枣是很多人爱吃的食品,日常用来煲汤、泡茶或直接食用,有补血、安神等作用。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果蔬制品也会存在商标侵权问题,尤其是遍布街头巷尾的中小零售店,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商标侵权。

  2022年6至7月,慈溪某食品城内,11家食品批发零售店因涉嫌销售假冒的“子母河”系列原枣产品,被该品牌商标注册公司分两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产品,并各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费用3万元。

  原告起诉称,原告公司是“子母河”原枣标识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利人。“子母河”牌原枣系列产品被中国国际名牌发展协会、中国品牌企业联合发展促进会评定为“中国著名品牌”等。原告认为,这些食品批发零售店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在出售的红枣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侵害了原告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被诉的事实,大部分商店经营者颇为激动和委屈,表示他们进货时只关注红枣的品质,并未意识到商标问题,而且店里的红枣都是散装售卖,销售一整箱红枣的利润额仅20元左右,原告要求的赔偿额无法承受。

  经法院调解,其中8名商家与原告分别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案件以调解告终。另有3名被告因与原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经过审理,慈溪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的零售商,在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地址等基本信息的情况下,仍将来源不明的商品对外销售,未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3名被告均被判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

  所售玩具涉嫌侵权,店家多次被诉并被判赔

  提及动漫形象“超级飞侠”,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其憨态可掬的可爱形象,深受广大粉丝喜爱,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超级飞侠》这部动漫作品,还获得过CACC第14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漫品牌奖等诸多荣誉。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动漫角色以及“超级飞侠”艺术文字进行了版权登记。

  “超级飞侠”各类玩具,在市场上颇为流行。与此同时,侵权玩具也随之泛滥。

  黄某在慈溪经营一家日用品店,店内销售的品类包括各种零食、玩具、日用品等。2022年2月,黄某被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慈溪法院,原因是店里擅自售卖印有《超级飞侠》系列动漫角色的风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风车上印有“超级飞侠”文字及多个卡通图案,其中文字部分的字体、结构、造型等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整体形象基本一致,且其未能提供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据,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鉴于该案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艺术和经济价值、被告侵权的性质、过错、后果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日用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日用品店早在2016年就曾因为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玩具被起诉。但是在这之后,经营者黄某仍未引以为戒,多次销售假冒和侵害他人著作权商品,近3年先后被多个权利主体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多次作出“不相同”“不近似”的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以及销售量少、侵权规模小等抗辩,均因其无法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多次被判赔。

  布鞋擅用脸谱图案,一小店被判负担维权支出

  2022年4月,慈溪某小店收到了慈溪法院传票,事情的起因是店内销售的一款布鞋。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销售的布鞋后跟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京剧脸谱图案,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则辩解,这款鞋子是自己通过网购从某服务公司进货。因鞋子品名是“骏马”,其看中的正是这款布鞋正面的骏马图案,并不知道鞋子后面的图案是侵权的。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与某服务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凭证、销售单及原件展示视频等。

  经查,涉案布鞋脚后跟位置的图案与权利商标相比较,除色彩差别外,线条、图案几无差别,构成近似。被告一共进货9双,已卖出7双,剩余的鞋子已停止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其系从某服务公司处购买了被控侵权布鞋。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其辩称店内销售布鞋花样众多,购买这款布鞋系看中其正面的“骏马”图案,不知晓后面京剧脸谱图案商标的说法具有可信性,且事发后被告能如实提供布鞋的提供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关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成立,被告依法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对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仍应予以负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布鞋,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司法观察

  经营者应树立品牌意识规范日常经营

  中小零售店惹上侵权官司,很大原因与经营者有关。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经营主体的个人素质和知识储备参差不齐,大部分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缺乏概念,有些商店日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以提供有效证据为自己维权,也有些经营者因为所售商品进货价格低廉有较大利润空间、别人也在卖没有被查处或者自身经营规模小不会被发现等心理作祟,铤而走险“知假卖假”。

  法官建议,中小零售店的经营者要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合法经营,才能避免被诉。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意识,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降低经营风险。

  一般而言,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素:一是被诉侵权产品客观上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即经营者能否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供货方等;二是考察经营者有无主观过错,若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可以推定其不具有主观过错,这需要根据商品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知名程度、经营者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认定。

  因此,经营者要注意进货渠道,从正规的厂商或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销售者处进货,尽量避免在缺乏相关资质的批发商或网店处进货,也不要购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粗制滥造的商品。在进货过程中,经营者要注意查看经销商或批发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等,保存好进货单据、支付凭证、收据、发票等。上述这些都是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重要证据,可以以此在法庭上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