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股东被诉归还货款 法院释法析理纠纷终解
2023-01-03 10:04:08
 

  中国法院网讯(黄小辉 甘兆扬)“你们做为农业公司的股东,均未对公司实际出资,按照法律规定你们应当对这笔货款承担相应责任....”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龙虎山人民法庭内,承办法官正耐心向两名被告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经过释法析理,该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得到成功调解。

  据悉,被告吴某和陈某均为某农业公司股东,但两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017年,农业公司因拖欠某生物公司货款遭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农业公司向生物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9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农业公司资不抵债且名下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终本裁定。原告生物公司认为,在农业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两名被告作为农业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经协商无果后生物公司起诉吴某和陈某,请求判令两被告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对农业公司所欠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案件事关企业切身利益,龙虎山法庭受理起诉后迅速行动。承办法官在充分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多次安排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全力缓和双方矛盾和对立。针对两名被告的不理解情绪,承办法官紧密结合相关真实案例,从法理情等多角度悉心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同时根据两名被告的认缴出资金额及所占比例,就还款事宜耐心组织双方磋商。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生物公司同意将被欠货款及逾期利息金额降至16万元,该款项由吴某和陈某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

责任编辑:黄东利